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灵台县****
标的名称 | 所属行业 | 制造商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规模 |
---|---|---|---|---|---|---|
噻虫.高氯氟 | 工业 | 江苏耘农化工有限公司 | 82 | 5680 | 5200 | 小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甘肃三合卫农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2025 年 4 月 14 日
注意事项: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有大型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的,或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或服务承接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混合采购项目中,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若采购人确定采购项目属性为货物,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大型企业制造的,或货物制造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10、 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灵台县****
标的名称 | 所属行业 | 制造商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规模 |
---|---|---|---|---|---|---|
戊唑醇 | 工业 | 山东利邦农化有限公司 | 34 | 340 | 400 | 小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甘肃惠博众农林有限公司
日 期:2025 年 04 月 14 日
注意事项: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有大型企业制造 、 承建或承接的,或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或服务承接商与大型企业的负 责人 为同一人、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 持政 策。
2、在混合采购项目中,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若采购人确定采购项目属性为货物,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大型企业 制 造的,或货物制造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与大型企业存在直 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若采购人确定采购项目属性为工程,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有大型企业 承 建的,或工程承建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 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灵台县****
标的名称 | 所属行业 | 制造商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规模 |
---|---|---|---|---|---|---|
己唑醇 | 工业 | 江苏建农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 199 | 1920 | 1871 | 小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甘肃亿丰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日 期:2025 年 4 月 14 日
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宁夏玉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参加灵台县****
标的名称 | 所属行业 | 制造商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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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二氢钾 | 工业 | 什邡市康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1852 | 4748 | 小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企业名称(公章):宁夏玉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日 期:****
注意事项: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有大型企业制 造、承建或承接的,或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或服务承接商与大型企业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灵台县****
服务名称 | 所属行业 | 承接企业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企业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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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专业化防治服务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甘肃国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9 | 123.97 | 249.52 |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企业全称(盖章):甘肃国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202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