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人: 点击登录查看
监 理 人: 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光山县****监理标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点击登录查看(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光山县****(工程名称)工程 光山县****监理标段(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光山县****
2.建设地点: 光山县境内
3.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约791 万元
4.工期: 90日历天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光山县****监理标段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本项目施工及质量保修期的监理服务
3.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4.总监理工程师: 权静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 100180.00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合同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 监理人: 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人民路支行
账号: 账号: ********
电话: 电话: ****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核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有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出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无预付款,支付方式另议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有关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项目资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
2、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或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
3、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在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监理人相应权力。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的资料为: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1 | 批复文件 | 1 | 合同生效后 | 合同终止前 | 保密 |
2 | 施工图纸 | 3 | 合同生效后 | 合同终止前 |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
3 | 施工合同 | 1 | 合同生效后 | 合同终止前 |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
4 | 承包人投标文件 | 1 | 合同生效后 | 合同终止前 | 保密 |
5 | 有关技术资料 | 1 | 合同生效后 | 合同终止前 |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
6 | 其它相关资料 | 1 | 合同生效后 | 合同终止前 |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5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件3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工作用房。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对施工标段工程内容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等工作全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工程开工7日前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涉及本工程的所有工程重要部位。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涉及本工程的所有关键工序。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涉及本工程的分部工程。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6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按施工进度比例支付。
二、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帐。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计算办法:
由于监理服务期延长委托人应额外支付的监理酬金计算办法:
(监理合同价款÷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延长时间
由于投资增加委托人应支付的监理酬金计算办法:
(监理合同价款÷原投资额)×投资增加额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双方协商确定。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合同争议协调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止所承担的工程建设活动。
附加协议条款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员调整
1、若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须出示总监理工程师有关证书给招标人查看,监理机构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总监须向招标人支付壹万元(¥1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总监不得低于原来的职称、学历。
2、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在工地时间不少于22天,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应经发包人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指定经发包人同意的代理人。
3、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监理人员须向招标人支付伍仟元/人的违约金。
第三部分 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监理标对施工标段工程内容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等工作全程监理。
(一)设计方面
1、检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建立下列监理主要工作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但可向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文件的建议。
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监理应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
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项目法人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