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07线文水南安至汾阳贾家庄段新建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
项目位于吕梁市****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2.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标准,其余技术指标均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1.资质要求:
标段号 | 资质要求 |
001 | 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须同时具备: ①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或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试验检测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应为投标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若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其应为与投标人存在参股或管理或控股关系的单位,或与投标人存在参股或管理或控股关系单位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 注:持有上述第①项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中的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002 | 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须同时具备: ①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②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或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试验检测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应为投标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若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其应为与投标人存在参股或管理或控股关系的单位,或与投标人存在参股或管理或控股关系单位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 注:持有上述第①项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中的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003 | 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须同时具备: ①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或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试验检测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应为投标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若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其应为与投标人存在参股或管理或控股关系的单位,或与投标人存在参股或管理或控股关系单位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 注:持有上述第①项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中的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2.业绩要求:
标段号 | 业绩要求 |
001 | 投标人近五年内(****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包括桥涵)的施工监理业绩; |
002 | 投标人近五年内(****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①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包括桥涵)的施工监理业绩;②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③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房建工程或一般公共建筑房建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④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⑤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交安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注:若某一项业绩中同时涵盖多个专业工程监理内容时,上述专业工程监理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
003 | 投标人近五年内(****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
3.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标段号 | 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
001 | ①总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②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至少承担过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包括桥涵)的施工监理业绩; ③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须承诺本项目中标后能够到岗本项目)。 |
002 | ①总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②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至少承担过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包括桥涵)的施工监理业绩; ③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须承诺本项目中标后能够到岗本项目)。 |
003 | ①总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②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至少承担过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③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须承诺本项目中标后能够到岗本项目)。 |
4.信誉要求:
①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的投标。
②投标人在近三年(****至今)未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因重、特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未在山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等事故并受到通报。
③投标人未在山西省公路建设市****
④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行贿犯罪行为。
⑤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平台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⑥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6.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②对招投标造成影响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③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只能对本项目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三、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优先(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4)最终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平台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等;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签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机构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了保函。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存在以下问题,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 a.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b.业绩、人员、财务及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12)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所列情形。 (13)投标文件没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附录1)。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附录2)。 (4)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附录3)。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附录4)。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最终);投标人各专项咨询服务费用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各专项咨询服务费用最高投标限价(最终)。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所列情形。 (7)投标文件没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分 类似业绩:25分 拟投入的人员资格能力:25分 履约信誉: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出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4款情况的投标文件,并经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现场确认,属于无效投标,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和后续评审。 (2)最高投标限价G1 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投标人报价高于本标段的G1,则视其为投标无效。将不再参与后续任何计算。 (3)确定最终最高投标限价G2 G2= G1×(1- X1) 下浮系数X1:从 0.5%、1%、1.5%、2%、2.5%、3%六个数中,由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在第一个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如投标人报价高于本项目的G2,则视其为投标无效,将不再参与后续任何计算,按否决投标处理。 (4)理论成本价LC LC=(G2×50%+A×50%)×0.85 A=该标段所有小于和等于G2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 标报价有5个及以上时,去掉其中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再进行算术平均 值计算,低于理论成本价的评标价不再参与后续计算。 (5)确定评标基准价JZ JZ=[G2×X2+(1-X2)×B]×X3 X2——加权系数,开标现场将从0.3、0.35、0.4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 个。 B——该标段不高于最终最高投标限价G2且不低于理论成本价LC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评标价数量大于5时,去掉其中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再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 X3——评标基准价系数,开标现场将从0.96、0.97、0.98、0.99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 (X2、X3系数只抽取一次,做为各标段计算评标基准价JZ时统一使用)。 上述系数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现场抽取。 (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保留位两小数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分 | 对本招标项目监理工作范围和任务理解 | 10分 | 本项基本分为6分,满分10分。 依据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服务的要求和范围,对拟投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安排、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阐述,理解准确,思路清晰,全面、合理,符合项目要求,酌情加分,最高10分。 |
监理工作程序 | 8分 | 本项基本分为4.8分,满分8分。 结合监理工作的阶段划分,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环境保护、费用控制、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文件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流程的简要阐述内容。内容齐全,阶段划分合理、正确,可实施性强,酌情加分,最高8分。 | |||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10分 | 本项基本分为6分,满分10分。 对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问题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方法。分析透彻,对难点、重点把握准确;处理措施科学合理,酌情加分,最高10分。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7分 | 本项基本分为4.2分,满分7分。 为更好地完成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以往的监理经验和自身实力,对本工程监理工作拟采用新的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先进、合理,实施性强),酌情打分,最高7分。 | |||
2.2.4(2) | 类似业绩 | 25分 | 1.类似业绩满足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得15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近五年 001标段: ①每增加1项里程长度不小于30km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包括桥涵)的施工监理业绩加4分,最多加4分。 ②每增加1项里程长度小于30km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或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最多加6分。 002标段: ①每增加1项里程长度不小于30km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包括桥涵)或公路机电工程或公路房建工程或公路绿化工程或公路交安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4分,最多加4分。 ②每增加1项里程长度小于30km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包括桥涵)或公路机电工程或公路房建工程或公路绿化工程或公路交安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最多加6分。 003标段: ①每增加1项里程长度不小于30km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4分,最多加4分。 ②每增加1项里程长度小于30km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或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最多加6分。 注: (1)如一项业绩同时包含多项工作内容时,可分别计算。 (2)投标人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 | ||
2.2.4(3) | 拟投入的人员资格能力 | 25分 | 1.总监理工程师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001标段: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承担过的业绩每增加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包括桥涵)的施工监理业绩加5分,最多加5分。 002标段: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承担过的业绩每增加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包括桥涵)或公路机电工程或公路房建工程或公路绿化工程或公路交安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5分,最多加5分。 003标段: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承担过的业绩每增加1项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加5分,最多加5分。 3.投标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荣誉的有1项加5分,最多加5分。 注: (1)如一项业绩同时包含多项工作内容时,可分别计算。 (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 (3)奖项荣誉的证明材料以获奖证书为准,证书必须体现投标人名称和优质工程奖。 | ||
2.2.4(4) | 评标价 | 10分 |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P=10-偏差率×100×1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P=10+偏差率×100×10%×E2; 其中:E1=0.2;E2=0.1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评标价最高得分为10分,最低得分为0分。 | ||
2.2.4(5) | 履约信誉 | 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要求的得3分。 2.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 (a)连续三年被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评为A级及以上,加2分; (b)连续两年被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评为A级及以上,加1.5分; (c)近一年被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评为A级及以上,加1分。 注: ①信用评价以等级高的评价结果为准,没有信用评价的按B级对待,不得分。 ②同一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按同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评分。 ③联合体投标时以牵头人信用评价为准。 | ||
3.1.1 | 第一个信封 初步评审 | 细化为: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注:如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家,第二信封不予开标。 | |||
3.4.1 | 第二个信封 初步评审 | 细化为: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注:如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家,本项目予以废标。 | |||
3.9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2名。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拟投入的人员资格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則附表;
(5)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拟投入的人员资格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則附表;
(5)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拟投入的类似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拟投入的人员资格能力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 2.2.4(5)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履约信誉部分计算出得E。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E。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D。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评标价得分。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四、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