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经调查核实,湄潭县盛济堂大药房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自****起,中止湄潭县盛济堂大药房医保协议6个月。
中止医保协议期间,上述医药机构不得使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标识开展医保服务活动;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将不予以支付。
特此公告。
被中止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1 | 湄潭县盛济堂大药房 | 湄潭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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