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技术 服 务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2024年度宜宾市水资源公报编制
委托方(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受托方(乙方):四川省宜宾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签订时间:2025年4月
签订地点:点击登录查看
有效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公报编制结束款项付清后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制
技术 服 务 合 同 书
鉴于: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水资源公报编制中所描述的技术服务内容、工作条件、费用支付、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甲方(委托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受托方):四川省宜宾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1、技术服务合同 □ √
2、技术培训合同 □ X
3、技术中介合同 □ X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2025年4月日在点击登录查看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所要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
2024年度宜宾市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
第五条 服务内容
5.1 服务的要求和方式:
根据水资源公报编制大纲和技术要求进行该公报的编制工作。
5.2 技术指标和参数(或考核指标):
乙方按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在合同签订定后并由甲方确认向提供乙方要求所需资料后30日内完成《2024年度宜宾市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其所需资料清单。
5.3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保证:
同上。
第六条 计划安排
6.1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地点:四川省宜宾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办公楼。
6.2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期限:同本合同5.2条约定。
6.3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进度:同本合同5.2条约定。
第七条 工作条件
7.1 委托方为受托方提供如下条件:
(1)提供资料、数据、样品、材料等包括:公报中涉及社经、用水量、水利工程蓄水量资料等。
(2)提供场地、设施和实验条件等包括:无。
7.2 提供上述工作条件时间:甲方在2025年月日之前提供。
8.1 验收时间和地点:由甲方确定。
8.2 验收方法:由甲方指定专人验收。
8.3 验收标准:由甲方指定专人根据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 )验收。
第九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9.1 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包干)为:94500.00元(大写:玖万肆仟伍佰元整);
9.2 服务合同委托方费用,按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报告编制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乙方未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乙方不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无。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无。
第十条 费用结算办法
10.1 费用使用方式:(1)包干使用 □ √(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按实际支出使用 □ x
第十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1.1 甲方权利义务
11.1.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成果资料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或重新出具。乙方拒绝整改、重新出具或经2次整改、重新出具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
11.1.2按本合同规定,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11.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1.2 乙方权利义务
11.2.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并接受甲方监督。
11.2.2乙方应按时提交成果资料,并对其出具的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11.2.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自行承担其员工的人身安全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11.2.4乙方应指派专人(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电话:****)负责与甲方沟通本项目有关事项。
11.2.5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委托,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1.2.6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涉及对任何第三方侵权,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1.2.6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应按时完成编制工作,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甲方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12.2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甲方原因,未按时向乙方提供7.1条款中的准确资料除外),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
(1)乙方的编制工作逾期10日未完成;
(2)乙方的编制工作未达到合同约定相关标准或未通过甲方验收,经甲方通知修改(15)日内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相关标准或未通过甲方验收(乙方由此造成逾期提交成果资料的,仍应按12.1条承担违约责任)。
12.3 违约方确定承担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x
(2)不再履行 □x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 √
12.4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2.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双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签约方可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
(1)因对方严重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2)其他约定情形:无。
十五 保密条款
15.1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本项目谈判、执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5.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或法院依法要求予以披露时除外。
15.3未经甲、乙方同意,任何一方在公开发布有关本项目相关信息之前,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将拟发布的文稿事先提供给另一方确认。
15.4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五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156.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56.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一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七条 补充约定
167.1 约定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报书面正式成果15份,电子档1份。甲方保证不得将此报告另作它用。
(2)甲方对向乙方提供资料负责保存。
167.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
(1)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到公报结束后止。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八条 不可抗力
17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事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等。
178.2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本项目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3日内向对方通知,以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则应承担对方因此造成扩大部分的损失。
第十八九条 通知与送达
189.1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通知,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快递、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189.2送达:双方一致确认以下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本合同、解决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达邮箱:
乙方送达地址:宜宾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送达邮箱:****@qq.com
189.3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仲裁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双方依约定,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189.4因双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四川省宜宾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宜宾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四川省宜宾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江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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