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嘎洒产业集聚区曼沙农场二胶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全面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曼沙农场二胶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曼沙农场二胶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
地块位于曼沙农场二胶厂居民组,四至界限为:东邻万景大道;南邻翰林苑小区****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项目的实施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主导。
征收部门: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单位:西双版纳州土地矿产储备中心。
咨询电话:****。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自****起至项目征收完成之日止。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天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收回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曼沙农场二胶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征收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为确保本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办公地点: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和法规科
监督电话:****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存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收回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曼沙农场二胶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征收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docx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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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