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粤桂**特别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展规划局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恒美达空调(**)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恒美达空调(**)有限公司商用(略) | ||
建设地址 | **省(**)大型产业集聚区(鼎湖花富溪市管起步区)B06-02-B地块,振兴大道南侧地段;LF02-04-04-B地块,富安二路北侧地段 | ||
建设规模 | (略)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22.85(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华川建设集团有(略) | ||
监理单位 | **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崔杏勤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戴苗苗 | |
施工(略) | 胡雅韵 | 总监理工程师 | 伍诚飞 |
合同工期 | 2024-0(略) ~ 2024-09-30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略),应当向(略),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略),将按《中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