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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2810380024050001001黄山西路(西环南路-开丰路)道路新建工程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浙江宁波 全部类型 202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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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黄山西路(西环南路-开丰路)道路新建工程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48,616,533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详细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现对黄山西路(西环南路-开丰路)道路新建工程(招标编号:****)施工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招标文件内投标文件格式中独立保函格式调整如下:

投标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

地址:

招标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贵方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申请,我方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3.载明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适用的具体条款;

4.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 。

五、未经我方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到期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九、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仅供参考,具体格式按系统生成的为准。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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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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