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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业主现场行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陇南 全部类型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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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业主现场行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业主现场行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招标(采购)单位,中心各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精神,结合市****

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业主

现场行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秩序,确保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依法依规、高质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业主是点击登录查看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资产处置人等。

第三条 按规定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项目,项目业主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交易当日,至少在开标时间前1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不得迟到、早退。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并协助做好交易现场有关工作。

第五条 受委托的项目业主代表应当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原则上应为项目业主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

2.熟悉相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熟悉所参与评标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等基本情况;

4.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软件,适应电子评标的要求;

5.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项目业主代表:

1.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2.曾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被取消或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

4.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的需在招标投标领域实施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严格执行项目业主代表委派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对委派代表的选派、履职行为负责,对选派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代表出具《专家抽取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在陇南市****

(三)项目业主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审)工作的,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参与。进入交易现场的项目业主代表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不含招标人委派的评标(审)人员),并遵守评标(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第八条 项目业主委派的本单位内部监督人员须持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现场实施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监督过程不得干扰正常的开标、评标(审)活动。

第九条 项目业主代表在评标活动中应带头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遵守关于评标专家的各类禁止性规定。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项目业主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有关信息。

第十条 项目业主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项目业主代表在开、评标过程中违反开、评标纪律,可能影响开、评标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暂停评标活动并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报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业主代表开、评标行为管理,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招标人代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同时通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该管理规定,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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