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在广州****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修改如下:
(一)本项目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修改如下:
原文:3、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修改为:3.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授权【依据总公司(总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二)公告发布、投标登记日期修改如下: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至****。
2.投标登记及发放招标文件时间:****至****。上午:9:30 11:30,下午:14:00 16:00。
(三)投标文件递交、开标时间、地点修改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14时00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4时30分(北京时间),迟于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3.开标时间:****14时30分(北京时间)
(四)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修改为:****23:59:59前
二、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内容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三、原已投标登记的投标单位仍然有效,并可在新的投标登记时间内补充或者更新投标登记资料,未投标登记的单位可以继续参加投标登记。
特此公告。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修改如下:
(一)本项目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修改如下:
原文:3、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修改为:3.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授权【依据总公司(总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二)公告发布、投标登记日期修改如下: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至****。
2.投标登记及发放招标文件时间:****至****。上午:9:30 11:30,下午:14:00 16:00。
(三)投标文件递交、开标时间、地点修改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14时00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4时30分(北京时间),迟于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3.开标时间:****14时30分(北京时间)
(四)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修改为:****23:59:59前
二、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内容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三、原已投标登记的投标单位仍然有效,并可在新的投标登记时间内补充或者更新投标登记资料,未投标登记的单位可以继续参加投标登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