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主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更正内容:
一、明确发售方式为:
投标人指定专人现场领取,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军队投标人库内企业不用提供)及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1.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二、原招标公告第四条: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本项目特定资质: 无。
(九)、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更正为:
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注册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理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2、具有有效期内的相关食品许可:
(1)投标人若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含明细表);
(2)投标人若为所投产品代理商,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和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3)所投鸡蛋的禽蛋养殖场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4)投标人是肉类生产商的,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所投猪肉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证;投标人是肉类代理商的,所投肉类产品生产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所投猪肉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证。
(5)投标人是鸡、鸭产品的生产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标人是鸡、鸭产品的代理商的,所投鸡、鸭产品的生产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投标人须为“青岛市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http://27.223.98.161:7001/)中“供应单位名录”的单位,同时对应“供应单位名录”中的“综合配送”。
4、企业须为非外资(含港澳台)企业(不得含有任何外资股份)。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6、投标人近3年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受到军队采购和地方政府重大处罚的记录,在军队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名单的。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不同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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