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参选人:
比选人对“漳州市利民佳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营销中心拆除及景观恢复工程-营销中心拆除施工”项目的比选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原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九、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的第2条第(2)点:“参选人应为漳州市本地企业(核查标准为营业执照中住所在福建省漳州市范围含县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含房屋拆除、拆除工程等相关经营范围)”改为:“参选人应为漳州市本地企业(核查标准为营业执照中住所在福建省漳州市范围含县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含相关经营范围)”。
注:当比选文件与补充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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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