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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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1.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五、评审标准”中“4.2评标基准价”的整条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如下:
“4.2评标基准价: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为3-8家时,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为9家及以上时,按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列,仅保留得分高的前9家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计算剔除过程中不再新增其他单位的报价。技术标得分高的前9家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注:因技术标得分并列出现大于9家时,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从技术标得分较低的并列单位中随机抽取确定被去除(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单位。”
2.本次澄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不变。
3.电子招标文件(即后缀为QZCF的文件)、招标文件正文已重新生成,具体内容以本次生成的为准,在本次澄清文件附件中下载,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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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