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0.4316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静安区
资产类别: 机动车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闵行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受托机构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汪远 联系电话:****-15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别克牌SGM7240CWAT一辆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G93598 |
车辆品牌 | 别克 | 车辆型号 | SGM7240CWAT |
车身颜色 | 黑色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SGWT52X37S115512 |
发动机号 | **** | 购置日期 | **** |
注册登记日期 | **** | 检验有效期至 | **** |
行驶公里数 | 187948 | 数量 | 1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结论仅为别克牌小型轿车评估价值,该车辆牌号(沪G93598)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仅限车辆本身,不含牌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 3. 意向受让方如需察看标的物,请事先电话预约。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 ||
注册地(住所) | 永和路118弄37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大理白族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党组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0.1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 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车辆过户退牌费及其他需补缴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仅限车辆本身,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 7. 受让方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牌照的退牌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并在车辆管理所完成退牌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完成资产清点移交。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5%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12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叶女士 |
联系电话 | ****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