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矾山片区文化旅游综合体老沙河上游水塘及河段整治工程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矾山片区文化旅游综合体老沙河上游水塘及河段整治工程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1)
一、投标人疑问部分:
1.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包含杂乱树木梳理、撒播多年生花卉(维保期内的四季更换)、部分点缀水生植物,绿化养护及更换苗木、修建临时停车场等,基本为景观绿化施工内容。针对招标文件P1第一章招标公告--2.2投标人业绩和P51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要求的河道整治(施工内容须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请问我单位具有100万以上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要求:
以上业绩奖项荣誉要求设置不合理,明显存在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违反了招投标法,烦请予以修改或删除。
回复:本招标项目“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设置的“投标人业绩”和“投标人奖项荣誉”均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
此条要求设置不合理,要求过高,本项目概算为150万元,项目负责人业绩设置有针对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本招标项目“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设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与项目规模相匹配,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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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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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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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合肥市****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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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