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点击登录查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和《点击登录查看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的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经认真研究,我局制定了《点击登录查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和《点击登录查看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点击登录查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
水专题论证成果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2.点击登录查看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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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点击登录查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水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切实提高技术审查工作效率,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事权划分由市****
第三条 本办法中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技术评审包括:对水利工程建设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初步设计阶段的成果质量评价,对移民安置专题、大坝安全评价、重大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及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的技术报告成果质量评价以及其它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审批服务科和建管科牵头负责技术评审专家的征集和管理,组织专家培训,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对专家进行动态调整。相关业务科室牵头负责组织对应相关业务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对技术评审成果进行政策和质量把关,行政审批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对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点击登录查看行政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一窗出件”。
第七条 点击登录查看行政审批项目统一由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分为形式审查、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评价三个阶段。
第八条 审批服务科(代表水利窗口)应当按照以下条件对技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我局审查事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技术资料有明确的编制单位(加盖公章)、编制时间、编制人员;
(四)送审单位应当提交审查申请。
第九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审批服务科(水利窗口)将评审资料纸质版或电子版交业务归口科室,并告知相应办结截止时间,业务归口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告编制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资质是否满足要求(针对有资质要求的项目);
(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报告编写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要求(针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履约情况(针对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
(四)相应前置性条件或支撑性资料是否合规、完整;
(五)相应阶段报告成果内容是否按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完整。
以上评价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评价结论按“不符合”评价。
第十条 符合性审查通过后,由业务科室和审批服务科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性评价。技术性评价是对技术报告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评价。业务归口部门、业务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县市****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由业务归口部门、审批服务科及局机关纪委根据项目专业要求,提前3天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并报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业务归口部门和报告编制单位应提前2天将技术评审资料(一般应为纸质版,经专家同意也可为电子版)送达已选定的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由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提出,从专家库选取专家。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可根据项目规模、专业要求和技术难易程度适当增加。专家组组长可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一名主体专业专家担任,也可由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综合专家组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经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可从省水利厅、其他市州水利局、市内相关单位专家库中邀请专家参与评审。
(一)涉及特殊专业领域的项目;
(二)部分专业专家人数较少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或较为复杂需多方论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一般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在审查会议召开前提出是否需现场勘察,现场勘察由业务归口部门组织开展。对规模较小、技术简单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评审会的,经报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可采取专家函审形式评审。
第十四条 被抽取的专家必须参加技术审查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需在会前1天提出,由业务归口部门、审批服务科另行补充专家。技术评审会议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到会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审结论必须经半数以上评审专家通过。
第十五条 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主持技术评审会议,会议流程如下:
(一)业务科室介绍与会单位人员、专家以及编制单位参会人员身份证、社保缴纳情况核实情况;
(二)项目法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编制单位汇报技术成果;
(四)专家咨询,编制单位答疑;
(五)业务归口科室、业务相关科室、项目所在县市区水利部门代表发表意见;
(六)专家发表评审意见;
(七)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八)项目法人、编制单位暂时退场,专家讨论项目能否通过评审;
(九)工作人员通知项目法人、编制单位返场,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宣布专家评审结果;
(十)专家组当场出具并审定专家组审查修改意见,待编制单位将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到位并报送技术报告(审定稿)后出具专家组审定意见;
(十一)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总结发言,评审会议结束。
第十六条 专家组组长在评审会前对专家需审查的内容进行分工。技术评审意见分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审查修改意见和专家组审定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个人撰写并对其负责,专家组审查修改意见由专家组在评审现场当场出具,专家组审定意见由专家组在编制单位修改意见落实到位后出具并严格审定。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技术报告相应专业内容进行审定,并在技术报告审定稿、技术报告审定意见和专家修改意见落实表签字把关;专家组长负责评审成果的技术把关,并严格对专家签字的成果进行审核审定。
第十八条 评审原则通过的项目应当按照专家审查修改意见全面修改到位,送审单位应在特别程序截止时间前将经专家签字的专家修改意见落实表、技术报告审定意见、技术报告(审定稿)报业务归口科室和审批服务科。
第十九条 业务归口部门应在特别程序截止时间前完成批复文件的审签工作。审批服务科应在规定时间办理行政许可文件送达和许可结果公示。项目一经批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实施。
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水发〔2023〕13号)对编制单位报告成果进行质量评价,行政审批科汇同建管科和其他业务科室每年对成果质量评价结果通报一次。各县市****
(一)审查时发现资料中存在重大缺陷或不符合有关规定,专家组长在征求多数专家意见后,经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可终止审查。
(二)项目前期的工程测量、地质勘察不到位,导致技术资料深度不够、基础资料和勘测成果不能满足本阶段技术资料编制需要;
(三)相关设计图纸不全,相关计算成果缺乏,技术方案明显不合理。
(四)项目受国家强制性规定或制约因素影响不能设立,项目建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定,或不符合河长制工作、防洪安全、生产安全、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管理红线控制等方面要求。
(五)技术资料编制质量差,重要内容短缺或资料逻辑关系紊乱。
(六)技术资料中有关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引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6处。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业务科室和审批服务科应及时将存在问题和不予通过的理由告知送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不通过,或因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原因导致行政审批类项目评审工作逾期的,由审批服务科商业务归口科室,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窗手续。需要重审的项目重新进窗,业务归口科室重新办理技术评审委托。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部门、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评审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项目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该项目评审。
(二)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严谨的态度参加评审,不得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认真、全面审阅送评项目相关材料文件,提出书面意见。
(三)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依规保管送审资料,如属涉密或内部资料按相关要求办理。
(四)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规定,不得索取或接受项目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利用工作及职务便利干扰评审工作和为他人承揽业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借机承揽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与此相关的监理、监测、检测、招标代理、施工等有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归口部门、业务相关科室应按要求参加技术评审会,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推诿、请假或拒绝参加。评审工作纳入局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科室、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术评审工作自觉接受机关纪委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23〕36号)执行,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400元/人;超过0.5小时内的,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现场查勘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交通费、住宿费。担任专家组组长的,在其咨询费总额的基础上增加100元。若专家报酬标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因技术报告编制质量问题及不符合业务归口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导致重审的,重审所需费用由送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仅为技术评审外聘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经费来源及报销规程。
(一)技术评审经费由点击登录查看计财科按财务管理制度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
(二)外聘专家评审专家咨询费经费报销由业务科室按局机关财务的报帐规程执行,一事一报或一月一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解释,自****起施行。
附件2 点击登录查看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技术评审工作,加强对技术评审工作及专家评审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号),参照《湖南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事权划分由点击登录查看承担的行政审批类项目和局机关各部门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的非行政审批类项目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申请、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入选点击登录查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由点击登录查看统一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审批服务科、建管科负责,机关纪委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点击登录查看评审专家库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单位推荐、资格认定、集中入库、统一管理”要求汇集而成。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申请、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的管理方式,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聘期为3年。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由水文、地质、水工、造价等主体专业,及金属结构、施工、安全与卫生、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节能等相关专业组成。
第七条 专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实履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且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二)熟悉国家、流域机构、湖南省和湘潭市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和涉水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获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要求。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备从事技术审批工作及现场踏勘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由个人自愿申请,已退休人员由个人直接申报,在职人员需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审批服务科、建管科、机关纪委、相关业务科室联合审核,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发文确认,统一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服务科、建管科、机关纪委审核后按程序从专家库中予以退出: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
(二)不足以胜任相应专业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技术或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资料的情况,损害相关利益人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受相关利益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六)由本人提出退出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审批服务科和建管科负责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培训方式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培训经费在市****
第三章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明确专家分工;
(二)综合协调专家提交的个人评审意见;
(三)组织起草和审定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质量负责;
(四)对报告成果修改落实情况跟踪把关,并对审定报告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职责:
(一)根据专家分工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负责提出相应评审意见及修改意见,并对其负责;
(二)配合专家组组长起草专家组评审意见。
(三)对报告成果对应专业部分修改落实情况跟踪把关,并对审定报告对应专业部分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一)技术资料主要起草人的近亲属。
(二)被评审的编制单位的评审专家。
(三)曾在被评审的编制单位或其他相关利害单位工作过且离开未满2年的。
(四)与技术资料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技术资料公正评审的。
(五)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专家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水利技术评审工作、专题研讨和培训等;
(二)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有权向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参会各方了解、咨询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和查阅相关资料(涉密除外),参与业务科室组织的项目现场查勘工作;
(三)向业务科室书面反映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评审过程中独立行使评审权利,提出公正的评审意见;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五)对技术资料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报告编制单位作出解释;
(六)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七)外聘专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技术评审方式方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及时地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自觉保守项目中涉及的国家、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项目有关资料和相关评审情况;
(三)接受业务科室工作安排,客观评价设计报告编制质量;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向相关利益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得收受财物,不得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接受点击登录查看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六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省有关规定对评审专家做出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依法对被处罚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专家在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已承诺参加的评审会或者无故缺席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不再抽取参加进行评审,专家聘任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