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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满公路至绥化文旅康养城项目区****
项目标线专业分包竞价采购招标公告
采 购 文 件
项目编号:****
采 购 人:点击登录查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23)的有关规定,对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称“采购人”)标线专业分包采购项目进行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绥满公路至绥化文旅康养城项目区****项目标线专业分包竞价采购项目
1.2项目编号:****
1.3标段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4采购内容:施划标线、震荡线,具体详见下表及竞价采购文件。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采购预算单价(含税:元) | 增值税率 | 采购预算总价(含税:元) |
振动标线 | / | 平方米 | 881.00 | 74.00 | 9% | 65,194.00 |
热熔标线 | / | 平方米 | 9,157.00 | 44.00 | 9% | 402,908.00 |
合计 | 10038.00 | 468102.00 |
注:上述物资采购预算单价、采购预算总价均含税。
1.5供货期:供应商负责组织运输车辆,按照采购方要求,送至指定地点
1.6项目地点:绥满公路至绥化文旅康养城项目区****项目部
1.7其它要求:
1.7.1质量标准: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1.7.2成交供应商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为全新、不侵权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对货物实行三包,货物出现质量、侵权等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7.3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送达指定地点。
1.7.4计量方法:详见1.4条。
1.7.5验收
1.7.5.1每批物资发运时,应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产品交货时,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进行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上述质量证明文件与实际到货物资一致。
1.7.5.2数量验收: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对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核对及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材料验收签认单,此单据不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
1.7.5.3质量验收:采购人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待采购人检验合格后材料验收签认单方可作为成交供应商结算凭证。采购人抽样检验合格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对所供应物资承担的质量责任。若经检验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7日内无条件退货并更换合格物资及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更换供应商。
1.7.5.4验收和试验主体:物资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认可的单位接收质量证明文件,并对物资进行验收和试验,详见1.4条。
1.7.5.5验收异议时限
1.7.5.5.1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花色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2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7.5.5.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30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2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7.6验收异议处理
1.7.6.1在异议期间,采购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7.6.2采购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物资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成交供应商,视为物资符合约定。
1.7.6.3采购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物资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7.6.4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具备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检验标准和方法,对物资进行检验。
1.7.6.5如所供产品产生任何检测不合格的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需承担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三方检测费用,不得再参与省建投任何采购(含运输)类材料招标项目”。
1.7.7 如设置送样环节,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送样,采购人可对样品的质量、材质、做工等方面进行初验,对于初验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报名资格,后续中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供货,且产品质量应不低于送样质量。对于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对其供应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其供应商应按要求迅速调整,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1.8履约担保
1.8.1履约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1.8.2履约担保金额:/;
1.8.3履约担保时间:本次竞价成交公示后,成交供应商5日内向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履约保函;
1.8.4履约担保退还: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履行完毕所有合同项下义务后5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履约担保。
1.9付款方式及时间
1.9.1付款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在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有效的清单明细后,按结算金额的60%进行支付。工程全部完成三个月内支付剩余35%,留5%作质保金,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剩余5%。支付前供货商须先开具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商须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采购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供货商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供货商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9.2付款时间:采购人收到合格物资后且成交供应商满足1.9.1内要求,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2.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3.采购预算:468102.00元,大写:肆拾陆万捌仟壹佰零贰元整。意向供应商所报价格为总预算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限价,且单价不得高于各规格的采购单价限价,超过此报价将作为无效处理。
3.1此预算包含货物价格、税金及增值税附加等(9%增值税)、货物的保险费、货物的运输费用等全部费用;供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涨价。
3.2鉴于各意向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不统一的原因,本次竞价为保证公平、公正,现统一报价标准,所有意向供应商均需按照价格含税(9%增值税率)进行报价。如有其他税率请自行计算上报价格。竞价结束后,如成交供应商实际开具发票的税率非9%增值税率,此次竞价价格需进行核算并公示。
4.意向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和重大法律纠纷;
4.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4.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子公司等),不得参加本项目,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4.8意向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
4.9意向供应商未被列入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
4.10意向供应商风险等级为低,以天眼查(https:****。
4.1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5.意向供应商报名
5.1凡有意参加者,请于****10时00分至****10时00分(北京时间),在“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www.ruicw.com)本次竞价采购公告中进行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意向供应商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加盖公章):
5.1.1营业执照;
5.1.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是委托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5.1.4意向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截图,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
5.1.5意向供应商未被列入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查询截图,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
5.1.6意向供应商风险等级查询截图,以天眼查(https:****;
5.1.7近两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和重大法律纠纷的记录(承诺书形式,格式自拟)。
5.2报名时需将以上5.1中要求的各项材料压缩在一个压缩包内(压缩包名称为:企业名称)并上传。
5.3采购文件费及交易保证金缴纳事宜:
(1)采购文件及交易保证金不收费。
6.竞价安排
6.1竞价方式:网上一次报价。
6.2竞价时间:****10时00分至****12时00分(北京时间)
6.3竞价要求:意向供应商自行登录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网站(www.ruicw.com)进行注册、报名;
6.3.1报价提交:意向供应商应在竞价开始至截止时间内在智慧采购平台报价。
6.3.2参与报价的意向供应商即视为完全同意并响应本竞价采购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必须实质性满足竞价采购公告的全部需求。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智慧采购平台(www.ruicw.com)上发布。
8.确定成交供应商标准
8.1按照满足采购需求“报价最低、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后,网上竞价系统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列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报价相同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如只有一家意向供应商参与报价且其报价没有超过采购预算,即可将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将在竞价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进行公示,请意向供应商自行查询。
8.2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放弃成交的,结合采购人要求终止项目或确定报价次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对意向供应商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按采购人企业管理制度及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智慧采购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报名成功的意向供应商需满足两家及以上方能开标,若到报名截止时间前,报名成功的意向供应商不足两家,按流标处理。
9.声明
进入报价环节且出价的意向供应商即视为完全同意并响应竞价采购公告、竞价采购文件、竞价通知的全部内容,无任何负偏离。成交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及服务必须实质性满足竞价采购公告、竞价采购文件的全部需求,若不满足上述要求,视为无效竞价,同时将会列入采购人诚信评价体系。对意向供应商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按采购人企业管理制度及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智慧采购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其他未尽事宜见本公告附件合同条款。
11.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绥满公路至绥化文旅康养城项目区****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12. 公告存异、监督管理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李金鹏
电 话:****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23)的有关规定,对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称“采购人”)标线专业分包采购项目进行竞价采购。
1、意向供应商资格要求
1.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和重大法律纠纷;
1.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1.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子公司等),不得参加竞价,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1.8意向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
1.9意向供应商未被列入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
1.10意向供应商风险等级为低,以天眼查(https:****。
1.1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2.1代理机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智慧采购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2成交通知书是签订采购合同的前提条件及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3其他要求:未通过报名资料审核的意向供应商不具备竞价资格。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公示后5日内,根据竞价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代理机构可取消其成成交资格,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1意向供应商或其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将被否决:
4.1.1有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1.2不按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1.3在响应文件审核中,认为意向供应商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竞价采购公告、竞价采购文件要求的;
4.1.4规定的其他否决条件的。
意向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及服务若未按竞价采购文件要求或未完全满足竞价采购文件要求的或者成交后不签订合同随意弃标的供应商,将会列入采购人诚信评价体系。对意向供应商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按采购人企业管理制度及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智慧采购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6.1意向供应商应慎重报价,报价指令输入网络报价系统并确认后即刻生效,不能撤回。
6.2最低报价及时间以系统纪录数据为准。报价系统显示“竞价结束”时,本次网上价活动结束。
6.3意向供应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竞价账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意向供应商的注册用户名或竞价账号登陆的用户在报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供应商本人的行为,由意向供应商负责,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6.4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意向供应商应注意账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网络报价系统。
6.5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供应商应在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7.1出现以下情况,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智慧采购平台、采购人、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7.1.1意向供应商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报价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7.1.2意向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用户名或竞价账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7.1.3意向供应商遗忘密码、自身终端设备或网络异常导致不能正常报价的;
7.1.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导致系统故障无法继续报价的,或者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采购人将重新组织报价活动,具体情况在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智慧采购平台网站(www.ruicw.com)予以公告。
二、 合同条款及格式(按采购人指定合同执行)
第三章 合同 合同编号: LJXGJ-XX-XX-XX-XXXXX-2022-XXXX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名称: |
甲 方: |
乙 方: |
签订日期: |
签订地点: **市**区(县) |
目 录
合同协议书 3
专用条款 7
通用条款 8
1词语定义 8
4 图纸 10
5 总包合同 11
8 分包项目经理 12
15 暂停施工 19
16 工程完工 20
17 质量检查与验收 20
18 安全、环境、标化 21
19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
20 工程量的确认 22
21 合同价款的支付 23
22 工程变更 24
24 竣工结算及移交 25
25 质量保修 26
26 违约 26
27 索赔 27
28 争议 27
29 保障 28
30 保险 28
31 担保 28
32 材料设备供应 28
33 文物 29
34 不可抗力 29
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身份:(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关于本项是必填项,不能擅自删除)
纳税人识别号:(18位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注: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帐号):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身份:(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关于本项是必填项,不能擅自删除,乙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明资料作为合同附件;无特殊情况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特殊情况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选择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18位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注: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帐号):
电话:(与公司保持联络的有效电话)
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就填写工程名称与填写业主全称(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填写合同全称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愿将其主合同项下 填写工程名称 工程发包给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且乙方自愿接受并向甲方保证其拥有实施本合同所有工作任务所需的各类资质、资源及能力。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代表就填写工程名称专业分包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工程地点: ;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
二、分包合同价款
1、本分包合同价款金额:不含税金额为 元,大写: 。增值税率为 %,税额为 元,大写: 。含税金额为 元,大写: ,如遇国家税率变动,执行国家最新政策,合同含税金额同步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规定的税率计算调整。
2、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
小写:¥ 元。
质量保证金:按总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分包工程比例扣留10%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分包工程总价5%为止。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约前,分包人须提交合同总额的7% 银行履约担保函,人民币大写: ;同时提供合同总额 3% 现金担保,人民币大写: 。
供应商提供发票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注:平台采购项目编号 (按照类别填写平台采购中标编号,如不涉及请用“/”)
3、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进场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财务结算,结算时,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结算凭据,并将签认单同时交还甲方,凡无签认单的甲方将不办理结算。乙方逾期未办理结算的,视为乙方放弃核对权利,并认可甲方的结算数据,按甲方数据予以结算。
4、发票的开具:
甲方将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财务结算情况,要求乙方提供对应的发票(或由乙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乙方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可以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具体约定如下:
①乙方开具发票所涉及工作内容,须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②涉及兼营业务的,应分别签订合同,并按不同的业务,分别开具发票,并确定相关内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及税率。
③如需汇总开具发票的,必须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不可以手工自制填写。
④发票不得邮寄(必须邮寄时须经甲方同意,乙方须在发票背面签好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信息,并按甲方要求格式的发票交接单一并邮寄。)
⑤当年结算的款项应在当年末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发票,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全部发票的,在次年5月31日前必须提供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提供发票时间。
⑥乙方提供的发票超出其经营范围,须提供电子税务局系统中的查询税种截图作为开具发票的附件。
⑦发票票面的开票人与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个人。
5、发票开具信息:
乙方发票开具重要信息如下,如出现信息不匹配情况,甲方有权拒收。
—名称(甲方):(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甲方):(本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
—注册地址(甲方):(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甲方):(与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开户银行(甲方):(本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甲方):(本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乙方发票经办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甲方发票经办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6、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流程:双方严格按“签订合同、增加供应商、财务结算、提供收据和发票、资金计划和支付审批、款项支付”的流程执行。未达到管理流程规定的,甲方暂不付款。
资金支付前,须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A.保证合同供应商名称、合同银行帐户名称、甲方账面供应商名称、发票供应商名称保持一致。
B.甲方取得供应商提供的收据,收据收款信息必须与合同一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C.业主对甲方已进行计量、工程价款已拨付到位,并且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物资及各种原始质量证明文件、技术资料及服务。
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甲方将根据双方结算进度和乙方按结算数据提供对应的发票情况,以及业主计量、拨款时间、进度情况,确定付款时间。特殊情况下,当业主未能及时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时,甲方延期支付货款,乙方应予理解,并免除甲方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分包管理费
1、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收取分包合同价款 %的管理费。
2、甲方按业主每次拨款 1%的比例收取管理费,管理的税金(营业税)由乙方承担。
3、管理费不包括承包人对本分包工程项目所进行的与之相关的管理,甲方协调、各施工单位配合、履约等,如发生费用由分包方负责,分包人就上述事项请求承包人予以协助时,承包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4、施工过程中因分包工程所涉及的地方所有事务由分包方自行处理。
四、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完工;
合同工期为: 个月。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双方约定为:
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分包合同标价
5、其他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业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扣除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费用后支付分包方。
十、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由业主备案之日起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十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选择下列 方式解决争议:
1.选择仲裁:
提交 写清地市名称 (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选择起诉:
向 填序号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① 甲方住所地
② 乙方住所地
③ 合同签订地
④ 其他地点:
甲方(名称): (公章) | 乙方(名称): (公章) | |
住所: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授权委托人: | 授权委托人: | |
电话: | 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邮箱: | 邮箱: | |
业主备案意见 | 备案人: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
适用通用条款全部约定,不作修改。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是指****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1.4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1.5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依法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备案的施工企业。
1.6 施工分包: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
1.7 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
1.8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1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2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及按业主要求的标准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标价工程量清单: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最终确定的标价工程量清单。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承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业主和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分包合同标价工程量清单;
3、总包合同相关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补充条款内约定。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业主经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业主及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业主或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业主经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如若发生所有责任及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金 万元/次(视合同金额大小填写违约金金额);若未能及时支付,承包人有权在计量支付时扣除。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若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负责,同时视情节轻重承担违约金 万元/次(视合同金额大小填写违约金金额)。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从支付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发生延误工期及其他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1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2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赔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3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1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2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3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4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允许并监督分包人用资质进行约定范围内工程施工,不允许分包人以承包人名义进行任何分包工程以外施工活动,同时对分包人提供业主、总监、驻地、承包人项目部的对接工作,协调各分部和多家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协作问题,其他所有地方事务,由分包方自行解决,承包人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3)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的实施。
(4)项目经理对项目重大问题代表甲方享有决策权,对日常施工有管理权和知情权。
(5)承包人有权对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分包方管理人员提出更换要求,分包方在接到通知七个工作日内替换人员要到岗就位。
(6)承包方项目经理可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承包方项目经理的权利,履行承包方项目经理的职责,但无权免除本合同中分包方的任何义务。
(7)承包方有权监督分包方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及外欠款的偿还,并随时进行检查,在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外欠款时,承包方具有从工程款或保证金中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和外欠款的权利,但承包人代支付前须取得分包人的书面同意。
(8)协助分包方获得业主支持,以获得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相关的资料,向分包方提供业主根据主合同向承包方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施工场地和进入现场的通道,分包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施工现场和进场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要求,并防止进场通道因分包方的通行受到损坏,分包方还应按主合同要求,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社会车辆及行人在施工区段的通行安全,因分包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害的,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9)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1)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组织精干施工队伍进场,配置满足本工程实施所需的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周转资金,分包方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经承包方(包括业主)认可后方可上任,并服从管理。
(2)分包方在本工程履约中对承包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对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一切约定负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全部责任不会被免除,并承担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一切风险,(包括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物价上涨以及对外债务等)。
(3)分包方如需以承包方名义对外签订劳务合同/材料合同/设备租赁等合同或交易时,分包方必须先向承包方提交代扣代付的书面委托申请报告,并承诺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责任,由分包方上报签订合同初稿,报送承包方履行完成合同审批手续后,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与分包商或供应商签订交易合同,承包方项目部盖章备案。
(4)对分包方自行发生各类专业、劳务、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分包方签订后需将该合同及时上报给承包方项目部备案,该类合同的实际付款情况(付款情况需附上有效凭据复印件)、结算情况每月需定期向承包方进行书面汇报,不得瞒报。
(5)分包方负责分包工程的内业编制和填报,按计量要求按月申报计量材料,并负责内业资料、竣工图及各类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完整地将工程资料定期或在工程交(竣)工前移交给承包方项目部。
(6)分包方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工人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工伤保险、机械设备和财产保险全由分包方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方(或业主)统一办理。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其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分包方负责,承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出现《招标文件》任何一款中规定的违约情况,致使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处罚的,罚金及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则由分包方承担。
(8)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时要服从承包方的管理,遵守、贯彻和执行承包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及各种文件精神(如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工程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各种规章制度)。
(9)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完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10)分包人在每年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旬工程进度计划,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完工,若仍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承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有资质施工单位来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以实际结算为准,分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从分包方工程款中支付。
(11)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无条件承担。
(13)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业主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分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业主给予追加合同价款,则承包人在扣除管理费、税金后支付分包方。
(15)分包方的所有现场标识,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可优先使用分包方的标识;若业主要求必须使用承包方的标识,则应使用承包方标识,承包方向分包方提供标识样本。
(16)分包人应及时上报日进度、五日进度及旬、月进度报表,否则由此引起计量不及时由分包方负责。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所有损失。
11.1总包合同终止
11.1 .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在此情况下,对分包方的费用补偿标准按照承包方在主合同下获取的费用补偿以及分包方所占份额确定,且应尽量确保分包方的利益。
11.1.2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方的原因,分包人应当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分包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在完成工程价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支付时由分包方继续支付。
11.2分包合同解除
11.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即属违约,承包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单方解除合同,并处以违约部分造价的10倍违约金,且上限为合同总额的30%,同时没收履约保函,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或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①分包方擅自将本工程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②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分包方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的。
③分包方没有健全的施工管理和组织体系,进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足以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承包方的声誉面临严重威胁。
④分包方已无法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尤其是承包方对业主的承诺受到影响不能兑现的。
⑤分包方有损害承包方声誉的严重行为,如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⑥分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引起的各种诉讼案件或承包方银行帐户被冻结、划拔,而分包方又不及时妥善处理,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⑦分包方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者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目的自愿的清理除外)或者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下执行本合同;或者如果分包方违反了总包合同或者其货物被扣押。
⑧分包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开工或实施本分包工程;分包方已经否认本合同有效;
⑨在承包方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要求分包方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指示后,分包方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分包方无视承包方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公然地忽视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分包方违反第26.2条。
⑩在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方后,要求承包方将分包方从主包工程上撤出;
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承包方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方可根据本合同,在通知分包方后,立即终止该合同,随后承包方可占有分包方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方的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并可由承包方或其他方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承包方认为适当,他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额,余额退还分包方。
11.2.2发生上述11.2.1款情况时,承包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分包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工作,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同时承包方有追索违约赔偿的权利。
12.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分包人应对其选择的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劳务作业质量与安全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3.1工程开工
开工时间应以总包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分包方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开始工程实施,随后应以正当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分包工程实施,并确保工程进度符合总包合同要求。
13.2竣工
分包方应在分包工程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分包工程,包括:
(a)竣工验收获得通过;
(b)完成总包合同规定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接收所需的全部工作;
13.3分包方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方延误工程或任何区段:
(a)由于业主责任造成或即将造成包含有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的延误,且承包方已根据总包合同从业主处获得相应的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竣工时间的延长。
(b)承包方违反本合同或由承包方负责的情况。
则上述任一情况下,经业主和承包方批准后,分包方将为受影响的部分工程或区段获得延期。
在此规定,除非分包方已经在该延误开始的14天内,将造成其延误的情况通知承包方,同时提交一份证明要求延期详情报告及证明资料,否则分包方无权获得延期。
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方按照本款规定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只要分包方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承包方递交阶段性的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
然而,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超过承包方根据总包合同有权获得有关包含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的延期;在本款(b)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总包合同项下对分包工程的工期要求。
13.4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总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5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请求业主批复后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如何处理开工问题。
13.6因分包人原因不能如期开工,不论是否书面形式汇报给承包人,分包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赔偿,如延误承包人下一分项工程或影响整体进度、精神文明建设、全线排名等,均由分包人全部负责。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完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不予以延期的除外,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没发出指令,分包人应自主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发出指令批准应以项目经理为准,项目经理发出错误指令则工期则顺延。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是否延期,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1 发包人、工程师或项目经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若由分包人过错造成暂停施工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6.3 提前完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承包方有权责令分包方进行返工处理,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全部承担,并对给承包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并承担责任。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运营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由承包人已下发或口头指令分包人应遵守质量标准,而分包人达不到总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则由分包方负责一切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7.5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质量、安全与环保向承包人承担不低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还应遵守承包人及其主管单位关于质量、安全与环保的规定。
17.6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后,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修复缺陷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7.7本合同实施期间,分包人应遵守相关安全与环保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承担的罚款由分包人全部赔偿。
17.8分包方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18.1.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1.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列。
18.1.3 分包人应制定和分包工程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书面形式上交承包人,由承包人审核并批准。
18.1.4 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和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承包人报告(与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及时上报时间相同)。非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统一调配,积极参与抢险和抢救。
18.1.5承包人每年一季度内完成对分包人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情况的考核,工程竣工时,当年考核在接收证书颁发后1个月内完成,根据考核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前述约定对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处罚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处罚,不减轻或免除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8.2环境、标化
18.2.1本工程分包人现场文明施工必须达到业主要求,并承担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18.2.2分包人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19.1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协议书以及经调价后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约定。
19.2上述19.1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造价中工程税金由分包人承担。
19.3最终工程造价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19.4本工程所发生的设计变更、计日工、材料调差均由分包人负责实施和完成,经过业主审批和审计后所获得的设计变更、计日工、材料调差费用除给承包人上交管理费用和缴纳营业税后归分包人所有。
19.5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的分包合同价款为经调价后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并且,根据总包合同约定:本项目不因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签字齐全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日内为分包工程的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无法完成造成损失分包人承担自身责任。
20.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3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共同协商关于分包工程的计量,承包人不得在计量时随意减少分包工程的已完工程量。
20.5分包工程工程量的确认,以每日所统计的日进度为基础数据,并经监理签字认可的已完合格的工程,方可给予确认。
21.1预付款
21.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包人的预付款到帐7日内按相应的比例 %支付给分包方,大写金额: 。分包方须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开工后按业主扣回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发包人处享有同等的权益;
21.1.2开工预付款、工程进度计量款,分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包人使用工程款时,事先必须填报《月份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待承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21.2.1质量保证金:按总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分包工程比例扣留10%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分包工程总价5%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与总包合同一致;待分包工程保修期满及业主将质量保证金余额返还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与分包人结清。在保修期内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的保修内容不能得到及时响应,则承包人有权使用质量保证金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质量保证金尚不足于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分包人承诺不足部分继续由分包人承担。
21.2.2扣留民工工资保障金:分包人执行业主对本标段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帐户,必要时农民工工资由承包人按分包人每月实际发生的数额按月对农民工进行发放,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支付。扣留的民工工资保障金在符合业主要求的退回条件时退回给分包方。
21.3.1每月按规定日期报送签字齐全的计量报表,经项目部审核汇总后报监理工程师、业主审核,通过审定后工程款才可到位。
21.3.2工程款的中期计量支付按业主约定比例进行付款需扣除管理费(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均有效),当业主工程款暂不到位时,分包人不得因此延误工期,并应积极自筹资金以确保工程正常进行;同时因业主不及时付款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造成承包人不能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分包人承诺决不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和提起诉讼。
21.3.3 在分包计量工程款(进度款)到账后7天内,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由发包人造成的延误,承包人不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同时分包人在2日内凭手续完备的合法凭据(正式发票)向承包人申请工程款的拨付,待承包人审核批准后支付,若分包人不及时提供发票,承包人向分包人按《分包方未提供发票暂扣税金比例表》扣留资金,待分包人补齐发票后给予支付。
分包方未提供发票暂扣税金比例表 | |||||
承包方 | 分包方 | 暂扣税金(%) |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附加税费 | 合计 | ||
高新企业 | 小规模纳税人 | 15% | 3% | 12% | 18.36% |
一般纳税人 | 15% | 9% | 12% | 25.08% | |
非高新企业 | 小规模纳税人 | 25% | 3% | 12% | 28.36% |
一般纳税人 | 25% | 9% | 12% | 35.08% |
21.3.4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发包人批复并支付到位后由承包人扣除管理费及保留金(所扣保留金的限额和比例与总包合同一致)后支付给分包方。
21.3.5 承包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若发出通知7日内仍未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21.3.6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约前,分包人须提交合同金额的 7% 银行履约担保函同时提供 3% 现金担保,现金担保不计利息,至分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除保修义务外)即内外债权债务结算清为止10天内返还保证金。
21.3.7如果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除保修义务外)或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损失的,分包人同意承担在质量、工期、安全标准化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和承担承包人受到各方面(包括业主方)的罚款。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承包人统一办理,费用在分包人分包变更工程中承担。应由分包人负责实施的变更项目和内容,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不按要求实施,否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负责赔偿。
22.4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要求甲方可以变更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变更要求,所有变更手续、签字工作由分包方负责完成;变更成功后,发包人给计回的变更价款在扣除管理费和所有税金及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问题后返还)归分包人所有。
23.1 分包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程序和方式按照总包合同执行。
23.2 分包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交)工资料及竣(交)工验收申请及竣工图,份数按业主要求即可。
23.3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交)工验收申请后,将根据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向发包人进行申请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并承担分包工程验收义务及各项验收费用。
23.4分包工程竣(交)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所有损失。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按发包人的工程计量款到位时间结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发包人已完成分包工程计量并下拔计量款到承包人帐户后28天内,并且分包方无拖欠民工费及各项经济纠纷后方可结算工程款(扣除相关费用后)。
25.1 分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包合同条款对分包工程进行质量保修,若发生费用由分包方全部承担。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2)本合同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
(3)本合同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4)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签证事件时,分包方应在事件将要发生和事件发生约定有效期限(根据承包方与业主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报告,并通过项目部及时向监理报送发生索赔、签证的详细清单和计算依据依据,经监理审核后报送业主确认,对业主不予认可的索赔、签证,承包方对分包方也不予认可,分包方应同意无条件放弃对承包方的追索权,若分包方逾期没有报送,无论索赔、签证事件发生与否,均不予考虑。
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若由于分包方所递交材料不充足或不及时,导致与分包工程相关的索赔失败则由分包方负责。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发包人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发包人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1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方无条件接受。若由承包人提供相应费用从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自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正式发票,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满足发包人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否则承包人有权阻止并指定材料产品合格的厂家或供应商,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分包人承担所需费用,若业主给予补偿,则补偿费用全部给分包方。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应该承担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1 财务管理实行报帐制,对分包方专设一个项目部帐户,凡是工程所发生业务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记帐,购买材料必须有含税发票,分包方可设财务部门,但必须是在承包方财务部门指导下工作。
35.2 分包方要按照承包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认真核算工程成本,财务收入与支出必须相匹配,成本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5.3 本分包工程的相关设计配合比试验、施工配合比试验等均由分包方负责并承担所有各项试验费用。
35.4 承包方有权对分包方进场的工程石料等各种工程施工用料负责质量监督和把关。
35.5 分包方自行成立测量队伍,负责分包落段的全线高程和中线测量,分包方的工程测量放样、中线控制、高程控制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5.6 本工程动力电的架设和安装,由分包方自己负责并配备满足无国电供应时的最大用电量的发电机组,以保证无国电供应时工程施工正常运行。
35.7 分包人为工程施工购买的所有材料,必须具有经检验合格发票方可报销(包括砂子、碎石、水泥、石灰、柴油、沥青等)。
35.8 项目部及各分部印鉴、财务印鉴由承包方管理使用,分包方使用印鉴时,必须经承包方项目经理批准,分包方要承担在项目实施中使用印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35.9 工程进度、质量奖,根据业主的评奖规定按评比排名情况发放,资金兑现时按规定缴纳税金。
35.10 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费,现场发生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持有效发票,通过计量支付报销。
36.1本合同经承包人和分包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业主备案之日起生效。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完成后,竣工结算相应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1 本合同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承包人需备案等要求可增加,业主备案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约定。
38.1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
3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已有的,按其办理;未涉及的,按照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精神,双方协商解决。
1、工程量清单
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表
3、甲方供应低值易耗材料、燃料、水、电价格一览表
4、甲方提供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一览表
5、甲方提供施工机械费用一览表
6、甲方供应主要材料损耗率一览表
7、结算清单审计表
8、乙方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9、项目经理部工作联系单
10、拟委派人员授权委托书
11、履约承诺书
12、安全承诺书
13、对承担施工经济风险的承诺
14、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承诺
15、安全管理协议书
16、廉 政 协 议 书
17、印鉴保管承诺书
18、乙方企业营业执照
19、乙方企业资质证书
20、乙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清单说明:
1.工作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工作量清单中所列的工作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作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作量。实际计量应按验收签证合格的工作量计算。
3.合同中未在工作量清单中填入单价的工程细目,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其它细目的单价中,承包人不另行支付。
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作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5.工作量清单中所列工作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分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6.工作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附件2:
甲方供应材料计划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供应时间 |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3:
甲方供应低值易耗材料、燃料、水、电价格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4:
甲方提供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机械设备或工具用具名称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租赁单价(元) | 备注 |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5:
甲方提供施工机械费用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机械名称 | 型号 | 租赁单价 | 备注 |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6:
甲方供应主要材料损耗率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工程项目 | 材料名称 | 品种规格 | 单位 | 损耗率(%) | 备注 |
一 | 钻孔桩 | |||||
1 | 钢筋 | Ⅰ、Ⅱ、Ⅲ | t | ≤1.5 | ||
2 | 砼 | 各型 | m3 | ≤7 | ||
二 | 承台 | |||||
钢筋 | Ⅰ、Ⅱ、Ⅲ | t | ≤1 | |||
砼 | 各型 | m3 | ≤0 | |||
三 | 墩身 | |||||
钢筋 | Ⅰ、Ⅱ、Ⅲ | t | ≤0.5 | |||
砼 | 各型 | m3 | ≤0 | |||
四 | 箱梁、T梁、主塔 | |||||
钢筋 | Ⅰ、Ⅱ、Ⅲ | t | ≤0 | |||
砼 | 各型 | m3 | ≤0 | |||
钢绞线 | 12.7-15.2 | t | ≤3 | |||
锚具夹片 | 15 | 副 | 0 | |||
波纹管 | 各型 | 米 | 0 | |||
五 | 附属结构 | |||||
钢筋 | Ⅰ、Ⅱ、Ⅲ | t | ≤1 | |||
砼 | 各型 | m3 | ≤0 | |||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7:
结算清单审计表
项目部名称: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单位 | 项目部送审结算 | 审计小组终审结算 | 终审结果 | |||||
单价(元) | 数量 | 总额(元) | 单价(元) | 数量 | 总额(元) | 核增造价 | 核减造价 | |||
附件8
乙方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出厂时间 | 自有 | 租赁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
说明:设备投入按招标文件及业主要求执行
附件9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工作联系单
发往单位:
编 号:
工程项目 | |||
工作内容 | |||
现场位置 | |||
项目部现场技术员(现场台班、变更工程量等)签字 | |||
项目部复核人员(生产副经理)签字 | |||
确认签字: | 日期: |
注:本联系单一式两份,一份项目部存档,一份施工班组留存,作为结算附件
附件10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XX工程有限公司
拟委派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
本人 XXX 系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XX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总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 。
专职安全员: ,身份证号码: 。
负责管理、监督: 合同段的全面施工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参与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参与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及各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的保证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同时,负责财务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
委托期限:从委托之日起至项目竣工截止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派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3、委派会计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1
履约承诺书
致:
鉴于我已代表 (公司名称)与贵公司签定了 工程施工协作合同,我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规定之各项条款,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同时,愿意接受协议中的各项义务职责,接受贵公司行使协议中享有的权利。我方对项目中的安全、质量、成本、民工工资和一切有关的债务纠纷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2
安 全 承 诺
致:黑龙江省龙建路桥XX工程有限公司
现对 项目施工安全做如下承诺:
我单位一定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施工从业人员的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完善应急救援措施,杜绝伤亡事故。随时接受地方政府及贵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我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接受奖罚。同时我单位承诺给施工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由我方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抢救,并独自承担一切责任和发生的所有费用。
承诺单位:
承诺单位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对承担施工经济风险的承诺
致:黑龙江省龙建路桥XX工程有限公司
现对 施工中的经济风险承诺如下:
在施工过程中,我方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单价和总价,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同时充分理解由于业主、国家及地方政策、自然及社会环境给贵方造成一定的经济风险和违约责任,因此我方认为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条款中虽已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但我方另行承诺:对于发生的市****
承诺单位:
承诺单位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4
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承诺
致:黑龙江省龙建路桥XX工程有限公司
现对 不以贵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承诺如下:
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我方承诺决不以贵单位名义刻制各种印章、开设帐户、为第三方担保、货款、赊帐、转嫁债务和持任何法人证件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如贵方发现我方违反本承诺时,我方自动退场,接受贵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
承诺单位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5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黑龙江省龙建路桥XX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议,就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二、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负责配合乙方对劳务承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3、负责将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乙方。
4、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
三、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必须经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5、负责本单位施工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施工从业人员;
6、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施工从业人员;
7、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8、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经常性的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9、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管理;
10、自觉接受培训和教育,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意识;
11、负责为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等保险;
12、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职责和义务,我单位(个人)自愿对第 1-12 条款予以履行。
四、违约责任
双方要全面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如果出现违约,本着谁违约、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由双方根据事故原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按主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处理
五、其他
甲方(名称): (公章) | 乙方(名称):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授权委托人: | 授权委托人: | |
时 间: 年 月 日 | 时 间: 年 月 日 |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6:
廉 政 协 议 书
甲方:黑龙江龙建路桥第XX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 合同》,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6、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
7、其他
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 (公章) | 乙方(名称):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授权委托人: | 授权委托人: | |
时 间: 年 月 日 | 时 间: 年 月 日 |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附件17:
印鉴保管承诺书
本人 从 年 月 日负责保管 项目部公章和财务部公章,在保管期间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做到领导审批后跟随办理,并按照登记内容核对无误给予盖章。
项目部公章:
财务专用章:
本人承诺如在保管期间因为公章保管失职导致严重后果,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一、报价程序
报价时间:从****10时00分至****12时00分(北京时间)分止。在报价时间内意向供应商可随时登录网络报价系统对采购项目进行报价。
二、成交原则
成交原则:“报价最低”原则。意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查看报价结果
报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提示报价结果,成交供应商网络报价系统将提示“成交”。
四、注意事项
1、意向供应商应慎重报价,报价指令输入网络报价系统并确认后即刻生效,不能撤回。
2、最低报价及时间以系统纪录数据为准。报价系统显示“竞价结束”时,本次报价活动结束。
3、意向供应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竞价账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意向供应商的注册用户名或竞价账号登陆的用户在报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供应商本人的行为,由意向供应商负责,智慧采购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4、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意向供应商应注意账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网络报价系统。
5、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供应商应在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五、免责条款
出现以下情况,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意向供应商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报价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二)意向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用户名或竞价账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意向供应商遗忘密码、自身终端设备或网络异常导致不能正常报价的;
(四)未及时关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信息的;
(五)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导致系统故障无法继续报价的,或者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采购人将重新组织报价活动,具体情况在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网站予以公告。
《响应文件格式文本》是意向供应商关于本项目所提供的响应文件的格式,意向供应商应按照本章格式编制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合格的意向供应商可进入报价环节,审核结果不合格的意向供应商不具备响应条件,不得进入报价环节。审核结果将在审核结束后通知意向供应商。
注:
1) 响应文件一式五份,必须胶订成册(装订成册,装订方式为胶封,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坏不可拆分)、编排页码,且页码连续。
2) 邮寄响应文件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点击登录查看****
3) 除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纸质材料外,须提供全部资质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电子版U盘,一同邮寄至指定地点。
4) 响应文件以点击登录查看收到时间为准,因邮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响 应 文 件
采 购 人:点击登录查看
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绥满公路至绥化文旅康养城项目区****
项目编号:****
意向供应商:(公章)
法人/被授权委托人:
电 话:
提交日期:
目录
5.1 意向供应商承诺函
5.2 营业执照副本
5.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5.4 资格证明文件
5.5 竞价须知
5.6 其他材料
贵方在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发布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我公司已获悉,并自愿参加此次竞价采购活动。签字代表×××,××××××(印刷体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意向供应商××××××公司(意向供应商名称)提交下述承诺函。
据此函,我公司在此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内容并完全理解。
2、我公司完全同意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所列的全部条款并按其规定执行。
3、我公司所报价格及成交后所提供服务完全实质性响应及满足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全部需求,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没有任何负偏离。
4、我公司将按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5、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成交后提供服务不满足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6、我公司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意向供应商(单位): | |
意向供应商公章: | |
法人/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
注:意向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含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相关内容。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意向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部门名称)的(姓名和职务)为我(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以(意向供应商)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竞价采购活动。
被授权委托人在竞价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意向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含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相关内容。
二、意向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
三、意向供应商未被列入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
点击登录查看绥满公路至绥化文旅康养城项目区****
一、采购项目概况内容
1、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内容、服务期等详见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竞价采购公告(项目编号:****)。
2、本项目资格合格的意向供应商竞价有效,不合格的意向供应商报价无效;超过最高上限的报价无效。
二、网上注册、报名及获取文件
(一)注册及报名流程
1、意向供应商按照《新版平台供应商注册指南V1.0》自行登录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https:****)进行供应商注册。供应商注册时请填写真实的信息,银行账户必须是本单位名下并已开通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功能。
2、意向供应商注册后,从会员登录窗口进入选择拟参加的采购项目进行报名及获取文件。意向供应商在报名及获取文件前应对竞价采购公告中各项内容知悉,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3、意向供应商在接到交纳标书款及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短信后,通过供应商注册时绑定的银行账户采取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或银行柜台转账的方式交纳标书款及保证金。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不接收现金及第三方支付。
(二)注意事项
1、确认标书款及采购保证金有效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标书款及采购保证金付款账户必须是意向供应商注册时绑定的本单位的银行账户;
(2)标书款及采购保证金收款账户必须是意向供应商手机短信中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指定的银行账号;
(3)交纳的标书款及采购保证金金额必须为竞价采购公告要求的标书款数额及采购保证金数额。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操作将导致标书款及采购保证金无效,无法参与竞价,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2、意向供应商交纳标书款及采购保证金1小时后未收到提示到账短信,请及时与竞价采购公告中项目负责人联系。
三、网络报价方法和程序
(一)报价程序
报价时间:从****10时00分至****12时00分(北京时间)在报价时间内意向供应商可随时登录网络报价系统对采购项目进行报价。 (二)成交原则
成交原则:“报价最低、时间优先”原则。意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查看报价结果
报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提示报价结果,成交供应商网络报价系统将提示“成交”。
(四)注意事项
1、意向供应商应慎重报价,报价指令输入网络报价系统并确认后即刻生效,不能撤回。
2、最低报价及时间以系统纪录数据为准。报价系统显示“竞价结束”时,本次报价活动结束。
3、意向供应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竞价账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意向供应商的注册用户名或竞价账号登陆的用户在报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供应商本人的行为,由意向供应商负责,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4、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意向供应商应注意账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网络报价系统。
5、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供应商应在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四、成交确认
(一)采购人按照“报价最低、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意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如只有一家意向供应商参与报价且其报价没有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即可将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二)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实际所提供服务不满足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可依次确定报价次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五、免责条款
出现以下情况,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及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意向供应商注册时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完善、不准确而导致自身未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
(二)意向供应商注册时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手机屏蔽接收短信而造成无法收到采购保证金银行账户;
(三)交纳采购保证金无效的;
(四)意向供应商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报价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意向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用户名或竞价账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六)意向供应商遗忘密码、自身终端设备或网络异常导致不能正常报价的;
(七)未及时关注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信息的;
(八)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导致系统故障无法继续报价的,或者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采购人将重新组织报价活动,具体情况在黑龙江省建投集团智慧采购平台网站予以公告。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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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供应商已仔细阅读此竞价须知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意向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