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送达地址:加格达奇区行政服务大厅1楼不动产。
联系方式:0457--****
特此声明。
序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用途 | 备注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华洋西小区2#楼西二单元一楼西户 | 城镇住宅用地 | 大兴安岭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首次登记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华洋西小区2#楼西二单元四楼西户 | 城镇住宅用地 | 大兴安岭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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