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乐山市教育局
关于同意乐山立志达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乐山乐外立志达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批复
乐山立志达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你校提交的《乐山立志达高级中学关于名称变更的请示》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将学校名称“乐山立志达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变更为“乐山乐外立志达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简称为“乐山乐外立志达高级中学”。
二、你校更名后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彰显办学特色。
三、你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服从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此复。
乐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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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四川省教育厅。
抄送: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