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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河南漯河 全部类型 2025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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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财购[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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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功能区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

一、各县区、各功能区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功能区限额标准按县级标准执行。

二、各预算单位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三、所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不论采购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采购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功能区,采购人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漯河市****

3、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人自行询价采购的,需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计划备案(采购方式选择询价,组织形式选择自行组织,采购形式选择集中采购)和合同备案(上传合同或协议)。

四、政府采购工程(指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撤除、装修、修缮等),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中不得提高材料价格和人工价格,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工程的,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不需要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投标工程须目(指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由采购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计划备案(采购方式选公开招标,组织形式选自行组织,采购形式选分散采购)和合同备案(上传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同时,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9]3号)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在漯河市****

六、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备案。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所属预算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统计情况。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点击登录查看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漯财购[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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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购[2020]4号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序号品目编码备注
1服务器A02010103
2台式计算机A02010104
3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5
4喷墨打印机A0201060101
5激光打印机A0201060102
6针式打印机A0201060104
7液晶显示器A0201060401
8扫描仪A0201060901
9基础软件A02010801
10信息安全软件A02010805
11复印机A020201
12投影仪A020202
13多功能一体机A020204
14照相机及器材A020205
15LED显示屏A020207
16触控一体机A020208
17速印机A02021001
18装订机A02021003
19碎纸机A02021101
20乘用车A020305包含新能源汽车
21客车A020306包含新能源汽车
22电梯A02051228
23不间断电源(UPS)A02061504
24空调机A0206180203
25视频会议系统设备A020808
26录像机A02091101
27通用摄像机A02091102
28摄录一体机A02091103
29家具用具A06
30复印纸A090101
31云计算服务
32安全服务C0810仅指其中的保安服务
33印刷服务C081401
34物业管理服务C1204

注:

1.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表中所列项目,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执行。

2.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二)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四)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核支付。

(五)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驻郑以外省直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驻豫以外省直单位采购全部为分散采购。

(七)各市****

(八)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财政部门可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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