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品尝评分值(分)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以As计)(mg /kg) | 杂质(%) | 水分(%) | 黄米率(%)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互混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5 C24 SJD 0124 01 | 粳稻谷 | 短粒形 | 2000 | ≥70 | 吉林、黑龙江或辽宁 | 2024 | 正常 | 三等及以上 | ≥79.0 | ≥58.0 | ≤18.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4.5 | ≤1.0 | ≤2.0 | ≤10 | ≤5.0 | 毕节市****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不含包装。如需在仓门前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由卖方承担。买方实际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
2、上述清单中的产地,选定后必须完全一致。除清单中的特别要求外,其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供货方需在发货前向承储库点提供该批粮食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由于供货方原因导致采购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4、所有来粮,必须通过初验(不作质量验收依据)合格后方可清杂(所清杂质随车除皮)入仓。
5、供货方向承储库点提供产地证明并提供汽车、火车运输等相关资料佐证。
6、入仓结束,根据毕节市粮油质量检测所检验结果,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作退货处理(退货期限为采购方通知后15天内)。退货造成的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供货方承担。
7、付款方式:按每入库1000吨预付80%货款的方式进行,剩余20%待满仓验收合格、供货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货款。
8、严禁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一经查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卖方违约处理,由此所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供货方承担。
9、点击登录查看联系人:刘孝,电话:****;实际承储库点联系人:黄红,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