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枣医保中心发〔2022〕6号)相关要求,枣庄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北马路店等2家医药机构因自身原因分别向各经办机构提交了解除协议申请,经审核,决定解除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解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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