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公交候车廊广告媒体资源招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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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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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信息披露期限:****至****(5个工作日) | |||||
项目情况简介:为提升城市整体风貌及观感,改善市民等候公交的环境条件,丰富候车站点服务功能,点击登录查看将开展公交候车廊的重建工作以及广告媒体资源的开发项目,现公开遴选440座公交候车廊的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方。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经营方: □是 ◆否 | ||||
招商标的建设、改造要求 | 经营方自筹资金,完成135座候车廊的重建工作以及103座候车廊的局部改造。同时,该方将承担202座候车廊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任务(具体站点位置详见附件2)。重建及新建候车廊的设计任务应由具备相应一级建设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经营方必须确保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执行,并确保施工资料的完整性。新建候车廊必须通过招商方的验收,以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的验收标准。此外,候车廊的建设应遵循《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关于候车廊的灯箱数量与座椅设置,按照以下方式设置座椅:灯箱数为1至2个的候车廊至少应配备1个座椅;灯箱数为3至4个的候车廊至少应配备2个座椅;灯箱数为5至6个的候车廊至少应配备3个座椅。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限如下: (1)135座候车廊重建要求 对135座候车廊进行整体拆除,并依据《候车廊智慧化升级重建建设要求及基本功能》(附件3)的要求进行重建,确保重建后的候车廊广告牌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原有候车廊的366个。 完成时限: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并通过招商方的验收,未按期完成建设的候车廊,经营方按照其投标提供的建设方案中同类型估算价向招商方进行补偿。 (2)103座候车廊局部改造要求 对103座候车廊的局部区域实施改造,首先,对候车廊的破损部分进行全面的修复工作,以确保其结构的完整性、外观的整洁以及安全性;其次,对已经生锈的柱子进行彻底的除锈处理,并涂覆以防腐蚀的涂料;最后,根据实际需求,对候车廊的公共设施进行增设或修复。 完成时限: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并通过招商方的验收。 (3)202座候车廊的维修维护保养要求 对202座暂不需拆除重建、暂不需局部改造的候车廊进行日常巡检与维护、清洁与保养、局部维护,确保结构完整、外观整洁、安全。 ①日常巡检与维护:定期对候车廊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问题,确保候车廊的正常使用。 ②清洁与保养:定期对候车廊进行清洁与保养,保持其外观整洁、功能正常。 ③局部维修:对候车廊的局部破损、损坏部分进行及时维修,包括但不限于更换破损的玻璃、增设修复座椅等。 完成时限: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并通过招商方的验收。 注:在经营期内第5年至第7年(两年内),意向经营方须完成202座候车廊拆除重建,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建设标准执行附件4。 (三)其他要求 1.在合作经营的第1年至第7年期间,经营方应依照招商方的要求,每年无偿新建不超过20座(含20座)的候车廊,总计不超过140座;在第8年和第9年,每年无偿新建不超过10座(含10座)的候车廊,总计不超过20座,建设标准执行附件4。对于新增建设的候车廊,经营方应参照同期同类标准向招商方据实支付相应的经营费(具体详见附件5)。 2.在经营期限届满或因经营方自身原因导致经营活动中止时,经营方须将合同期内所经营的候车廊经营权归还给招商方。此外,经营方需无偿将所有候车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候车棚、灯箱、座椅、线路信息、智能化系统等,移交给招商方,并确保这些设施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招商方将拥有对这些设施的完全处置权,而经营方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在经营期限届满或因经营方自身原因导致经营活动中止时,经营方须将合同期内所经营的候车廊经营权归还给招商方。此外,经营方需无偿将所有候车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候车棚、灯箱、座椅、线路信息、智能化系统等,移交给招商方,并确保这些设施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招商方将拥有对这些设施的完全处置权,而经营方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2.除非招商方与经营方另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否则经营方在未获得招商方的书面许可前,不得将本次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招商项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 3.本次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的招商活动,并不构成招商方与经营方之间建立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的依据。 4.本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的招商,并不赋予经营方对经营公交候车廊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权利,亦不赋予其对经营公交候车廊内除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地位。 5.意向经营方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表》,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表》。 | |||||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意向经营方须为在国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成立年限至****应满两年以上,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实缴公司章程)。 2.意向经营方须具备较强改造建设与管理能力,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执行标准:意向经营方出具承诺书)。 3.意向经营方须提供2024年公交媒体资源类不低于4500万元银行流水。(执行标准:提供意向经营方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凭证及对应的合同)。 4.意向经营方须具备公交媒体资源的项目建设管控能力。(执行标准:意向经营方提供与公交媒体资源业主方签订文件,如合同、协议等)。 5.意向经营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执行标准:意向经营方提供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截图和承诺书)。 6.意向经营方须提交关于公交候车廊的建设与运营方案,以及设计规划方案。该方案应详细阐述项目与设计的契合度、建设期间的实施策略以及运营管理的具体措施。(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提供方案)。 7.意向经营方须承诺未拖欠招商方任何款项(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8.在经营期内第5年至第7年(两年内),意向经营方须完成202座候车廊拆除重建,建设标准执行附件4.(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9.意向经营方自愿且有能力承担建设投资,主要负责公交候车廊的重建、改造、维修维护及新建候车廊等工作(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10.本次贵阳公交候车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费底价(挂牌价)为人民币301.2744万元/年,大写叁佰零壹万贰仟柒佰肆拾肆元整。(执行标准:意向经营方须对经营费底价不低于301.2744万元/年的标准进行报价,报价须大于301.2744万元/年,应以密封形式提交《报价表》)。 11.递增标准 本项目自经营期起始之日,以首个年度的经营费用为基准,每满一年以上一年经营费缴纳为基础,按2%的比例递增。(执行标准:意向经营方须以首个年度的经营费用为基准,每满一年以上一年经营费缴纳为基础,每年按2%的比例递增的标准进行报价,报价须大于2%,应以密封形式提交《报价表》)。 12。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经营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经营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限制条款 | 1.除非招商方与经营方另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否则经营方在未获得招商方的书面许可前,不得将本次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招商项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 2.本次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的招商活动,并不构成招商方与经营方之间建立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的依据。 3.本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的招商,并不赋予经营方对经营公交候车廊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权利,亦不赋予其对经营公交候车廊内除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地位。 | |||||
其他要求 | 1.经营方在广告资源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及招商方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必须遵守招商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广告资源安全和稳定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所有广告设施及与之相关工作均不得对公交经营安全、服务造成影响。 2.经营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发布损害招商方形象、声誉的广告。 3.在招商方需要对公交站点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候车廊面临拆除或搬迁的情况下。若一次性拆除或迁移的候车廊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0%,则相关费用由意向经营方负责承担;若一次性拆除或迁移的数量超过总数的10%,则超出部分的直接费用将由招商方承担。 4.经营方须确保完成所有候车廊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更换等工作,及时处理市民投诉。对市民提出的在候车廊内增设座椅的要求,若条件符合,须予以满足。 5.经营方须自行解决候车廊电源使用及电费交纳,确保候车廊广告灯箱及站牌灯箱的灯光系统能正常开启、关闭及使用,以保障广大市民乘客的出行体验与公共安全。 6.经营方须全力配合招商方相关候车廊管理工作。候车廊拆除、报废的残值归招商方所有。 7.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若招商方提出公交候车廊公益广告的投放需求,经营方则有责任依照当年候车廊灯箱广告位总数的10%比例,无偿地协助招商方制作并发布公益广告,并需承担相应的制作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对于超出该10%比例的部分,招商方按照中标价向经营方支付。 8.重建候车廊及开展经营项目的方案,必须得到招商方的同意后方可执行。若方案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招商方将提供必要的协助,而经营方则需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 9.在合同有效期内,候车廊的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候车廊发生漏电、破损、倒塌导致乘客或行人受伤,均由经营方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赔偿费用。 10.合同期限内,经营方须保证候车廊的清洁、完整,确保保洁达标,符合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如有破损应立即修复。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协议签订及经营地块的交付 | 1.经招商方确认成为最终经营方后,经营方需于15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完成签订合同事宜。 2.在双方合同签署后的10日内,招商方应将440座候车廊站点的经营权移交给经营方。自招商方发出移交通知之日起,经营方须按照移交通知载明时间办理移交手续,若经营方不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之日以载明的时间为准。 | ||||
经营合作期限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经营准备期为三个月,在招商方完成440座候车廊移交之日起计算(经营准备期不计经营费)。 2.经营期:10年(不含经营准备期),经营期自经营准备期结束次日起计。 | ||||
项目挂牌价 | 301.2744万元/年 | 从经营期的第二年开始,以上一年经营费缴纳为基础,每满一年递增2%。 | ||||
经营费结算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经营准备期不收取经营费,除经营费以外,其他电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经营方承担。 2.候车廊的经营费遵循先付款后使用的规则,实行年度结算。各运营年度的费用应于该年度开始前5日内缴清。若在合同期间,根据招商方公交运营的实际情况,候车廊需要拆除或迁移,其经营费用将不予调整。 | ||||
履约保证金 | 200万元 | 1.为保障招商方相关权益,意向经营方须支付履约保证金为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于正式签订合同前五日内交付。 2.合同期满后,在招商方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交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招商方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60万元 | 如进入综合评议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综合评议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合作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采用综合评议方式,遴选最终经营方; 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方。 3.在公开遴选过程中,招商方将对意向经营方的实力、信誉以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意向经营方在报名过程中提交了虚假资料,一旦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参与竞价及成为最终意向经营方的资格,并且暂不予退还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招商方保留要求意向经营方支付与交易保证金等额补偿金的权利。在未收到补偿金之前,意向经营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暂时保管。保证金的最终处理将依据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有权机构的裁决文书执行。 | 报名资料:1.意向经营方须为在国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成立年限至****应满两年以上,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实缴公司章程)。 2.意向经营方须具备较强改造建设与管理能力,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执行标准:意向经营方出具承诺书)。 3.意向经营方须提供2024年公交媒体资源类不低于4500万元银行流水。(执行标准:提供意向经营方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凭证及对应的合同)。 4.意向经营方须具备公交媒体资源的项目建设管控能力。(执行标准:意向经营方提供与公交媒体资源业主方签订文件,如合同、协议等) 5.意向经营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执行标准:意向经营方提供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截图和承诺书) 6.意向经营方须提交关于公交候车廊的建设与运营方案,以及设计规划方案。该方案应详细阐述项目与设计的契合度、建设期间的实施策略以及运营管理的具体措施。(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提供方案)。 7.意向经营方须承诺未拖欠招商方任何款项(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8.在经营期内第5年至第7年(两年内),意向经营方须完成202座候车廊拆除重建,建设标准执行附件4.(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9.意向经营方自愿且有能力承担建设投资,主要负责公交候车廊的重建、改造、维修维护及新建候车廊等工作(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10.意向经营方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6); 11.意向合作方以密封形式提交《报价表》(详见附件7); 12.和招商方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13.意向经营方登记表; 14.交易保证金须知和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手印) | ||||
合作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合作方接触或协商标的合作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 |||||
附注: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经营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合作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雷经理、汪经理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