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 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期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中心仅负责首期年租金结算,剩余租金承租方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以现金方式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年度租金。同时,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100万元承租押金。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5、出租方收到首期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6、对承租标的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标的只可用于洗煤厂日常经营使用,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产生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本标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标的的维护要求: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修缮、维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标的无法使用涉及维修的,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的结构。如需改变该标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标的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9、改造维修形成的附着物及在承租期间对标的进行装修增添的附属物,承租方在租赁中途退租、违约或租赁期结束后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装修、设备投入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及折旧摊分,承租方不得人为破坏,如损害出租方有权扣除押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利益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为弥补损失而付出的费用等)。 10、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抵押,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本次租赁的标的。 11、租赁期内,承租方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漏水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12、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前所产生的水、电、房产税、土地税、采暖费等税费由出租方承担,交付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等以外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其他经营费用及因修缮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13、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4、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5、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