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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中心审计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DDYJ-2025-1448605

广东广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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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审计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审计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

(三)预算金额:128,800.00

(四)采购需求:

控制单价编号服务描述需求描述数量
---1人员要求:项目需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1.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已进入2024年广州市政府
采购审计定点供应商名单,应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履约单位(以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公告名单为准);
(2)该项目的审计人员需协助点击登录查看处理管道燃气企业的气源采购数据,直至相关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修订完成,并根据我中心需求在规范性文件修订过程中派项目审计人员到我中心协助监审组完成所需数据、材料分析和整理。
2.对参加项目的会计师人员的要求 (1)委派6人:共分2组,每组配备1名注册会计师、2名会计师助理。其中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任组长,2名会计师助理(其中1人需具备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1名具有统计特长的助理会计师),监审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审计人员;
(2)熟悉政府会计制度相关法规政策,对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有充分了解,参加过大型成本监审项目或对成本监审工作有过深入了解,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3)服从点击登录查看统一安排,成本监审依据国家、省成本监审法规进行;
(4)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相关法规开展审核;
(5)与被监审单位有争议的问题需与我中心监审组人员会商处理,由我方出面协调解决;
(6)成交供应商对所审计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并如实向我中心报告。
交付成果:依据广州市****点击登录查看分两期(上、下半年各一期),完成2024年7—12月(上半年)、2025年1—6月(下半年)广州市18家管道燃气企业的气源采购数据收集、审核、整理、汇总、测算等工作,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协助后续相关工作直至我市出台管道燃气气源价格相关政策工作完成。1

服务开始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服务结束时间:协助点击登录查看分两期(上、下半年各一期),完成2024年7—12月(上半年)、2025年1—6月(下半年)广州市18家管道燃气企业的气源采购数据收集、审核、整理、汇总、测算等工作,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协助后续相关工作直至我市出台管道燃气气源价格相关政策工作完成,其中专项审计报告分别于****(上半年)、****(下半年)前完成。

审计对象数量:18家

审计范围:交付成果依据广州市****点击登录查看分两期(上、下半年各一期),完成2024年7—12月(上半年)、2025年1—6月(下半年)广州市18家管道燃气企业的气源采购数据收集、审核、整理、汇总、测算等工作,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协助后续相关工作直至我市出台管道燃气气源价格相关政策工作完成。

审计年限:交付成果依据广州市****点击登录查看分两期(上、下半年各一期),完成2024年7—12月(上半年)、2025年1—6月(下半年)广州市18家管道燃气企业的气源采购数据收集、审核、整理、汇总、测算等工作,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协助后续相关工作直至我市出台管道燃气气源价格相关政策工作完成。

商务需求

编号需求内容
-知识产权:(1)会计师事务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需要使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授权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费用。(2)除第三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本项目所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随意使用。报价要求:(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采购要求自行测算报价,请报价人充分考虑服务期内物价水平及人员薪金的调整因素,以及该项目可能涉及广州市所有区域(含郊区)的交通费、餐食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一经确定,报价总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不作调整。(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单位成本报价。

(五)议价发起时间:****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开展广州市 管道燃气气源价格成本调查 专项审计服务

合同份数:8

是否需要验收:需要验收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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