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暂行)》(退役军人办发〔2024〕34号)、《河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征集职业为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编码为****),依据《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本职业共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二、申请条件
(一)属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属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法在省级市****
(三)有专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组织,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具备相应的理论考试场地、技能操作考核场地和相关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考务系统和监控设备能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对接;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完善。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章制度,具备命题能力和充足题库资源等基本条件;具有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有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七)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和《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暂行)》(退役军人办发〔2024〕34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原则上全省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社会评价机构不超过3个,不能满足(一)至(六)申报条件的,不予备案。
三、申请材料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二)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需提供所申报职业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函。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四)考评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六)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七)其他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和技能人才培训评价领域能力等辅证材料。
上述材料的纸质版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需提供未盖章的word版和已盖章的PDF版。
四、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拟申报单位请将相关材料形成PDF文档提交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邮箱****@163.com
(二)受理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综合评审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综合评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看、综合答辩等方式,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
(四)公告公示。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对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推荐上报。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相关材料报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
(六)备案回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审核意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申报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列入河北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报备,形成退役军人事务员评价机构目录。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通过评估的申请机构出具备案回执(含备案编号及备案有效期)。
(七)统一公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评价机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编码、级别范围等内容。
申报截止日期,****,逾期不予受理。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人:龚军丽,****。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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