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类型: 服务采购
需求单位: 第二分公司->茂名服务区****
招标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项目名称: 广东省信宜(桂粤界)至茂名公路茂名服务区****
发布日期: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
变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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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二分公司长深T6项目 | 项目地址 | 长深T6标项目经理部 |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5年 4 月 26 日 17 时00分 | 联系方式 | 关天杰 **** | |||||||
1 | 2 | 3 | 4 | 5 | 6 | 7=4×5×6 | 8 | 9=8×6 | 10=9+7 | 11=10×4×5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设备数量 | 租赁时长(月) | 不含税单价 (元/台月) | 不含税金额(元) | 税率 | 税金 | 含税综合单价(元/台月) | 含税金额合计 |
(元/台月) | (元) | |||||||||
酒水车 | 12m3 | 台月 | 2 | 2 | ||||||
不含税报价总额(大写): 小写: | ||||||||||
含税报价总额(大写): 小写: | ||||||||||
税金总额(大写): 小写: |
备注:报价单位须按照上表固定格式进行报价,报价精确到分。报价有效期:30天。
1.综合单价:出租方负责承担租赁设备的使用费用、折旧费、维护(维修)保养费,燃油费、清洁、配件、易损件润滑、进退场等费用;承担每台设备1名操作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食宿及保险等费用;承担设备及其附属配套设备费用,以及设备调试、检验和标定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承担保险费、缴纳的车船税等各类规费;承担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承担出租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管理费;负责承担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2.定价模式:采用固定单价结算。如因国家政策税率调整,将按新税率对增值税税金及综合单价作相应调整。
3.验收方式:£过磅 £理计 R计件
4.结算支付:按月计量结算,在结算完且收到合规发票后30天内支付当期计量款。
5.未尽事宜按附件采购合同条款执行。
6.报价须提供的资料:
(1)报价单位需有设备出租资质,并附相关资质证书。
(2)设备资料(行驶证、保险(含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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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深T6标项目洒水车租赁合同下载
(合同编号:)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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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深T6标项目洒水车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点击登录查看
注册地址: 广州市****
通讯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
乙方(出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资格: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出租机械设备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要求
序 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设备 厂牌 | 设备状况要求 | 备注 |
1 | 洒水车 | 12m3 | / | 设备出厂时间不得早于2019年7月,机况良好、且必须具有合法证照,保险齐全有效。 |
1.1 出租方计划投入使用的设备应根据要求如实报送设备信息(详见附件1《出租方投入设备信息表》),合同执行过程中,投入设备发生相应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相应设备信息,不得漏报、瞒报。
1.2 出租方拟投入使用的设备经承租方审核合格后,由承租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人员,对照《出租方投入设备信息表》进行设备的验收。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工作内容
2.1合同期限暂定至 2025年 6 月 31日,具体以承租方的实际需求为准。
承租方应在租赁设备进场前以 书面形式 通知出租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和其它具体细节。
2.2 在合同期限内已进场的设备,可以在对应的已进场项目部完成其进场通知单计划的相关作业内容,不得更换至其他项目部续用设备进场通知单。如有涉及到项目间调拨使用,调拨指令以分公司机材部下发调拨通知单为准,该调拨期间按正常租赁租金结算,涉及的路桥费用及燃油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2.3 承租方如在计划租赁期内需提前退租设备,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按规定时间办理设备退场手续。如出租方不及时办理退租,承租方有权自通知中确定的退租之日起不再计付租金。
2.4 本合同约定租赁设备具体工作内容为:茂名服务区施工现场配合现场作业。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总金额(暂定):人民币 元(大写: 整 ),包括:
(1)月租方式租赁费用金额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具体清单如3.1.1、3.1.2和3.1.3所示:
3.1.1 月租方式租赁价格一览表
1 | 2 | 3 | 4 | 5 | 6 | 7=4×5×6 | 8 | 9=8×6 | 10=9+7 | 11=10×4×5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设备数量 | 租赁时长(月) | 不含税单价(元/台月) | 不含税金额(元) | 税率 | 税金 | 含税综合单价(元/台月) | 含税金额合计 |
(元/台月) | (元) | |||||||||
酒水车 | 12m3 | 台月 | 2 | 2 | ||||||
不含税报价总额(大写): 小写: | ||||||||||
含税报价总额(大写): 小写: | ||||||||||
税金总额(大写): 小写: |
3.2 机械设备租赁价格说明
3.2.1 采用月租方式租赁:
出租方负责承担租赁设备的使用费用、折旧费、维护(维修)保养费,燃油费、清洁、配件、易损件润滑、进退场等费用;承担每台设备1名操作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食宿及保险等费用;承担设备及其附属配套设备费用,以及设备调试、检验和标定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承担保险费、缴纳的车船税等各类规费;承担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承担出租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管理费;负责承担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3.2.2 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实际租赁数量为经甲、乙双方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的数量。
3.2.3 进退场费用约定:采用月租方式的,设备进退场费为出租方承担,不作单独计量。
3.2.4 设备每天工作不超9小时,设备工作超9小时,加班费由双方协商处理。
3.2.5 计租规则
月租方式的计租规则:每台租赁设备计租时间均以承租方项目设备进场验收合格至退场通知期间为准,租赁双方每月结算一次,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为一结算周期。月租租赁时间未满一个周期的,则按天数占比结算,即:(作业天数÷30)×月租金单价=结算金额。
3.2.6 设备使用场所主要为广东省茂名市内。
第四条 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4.1 租赁双方根据以上3.2款每月16日-20日进行当期结算,月租均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月租数量据实结算。
4.2 本合同采用的计税方式为 ;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为 。
4.3 如因国家政策税率调整,不含税租赁单价固定不变,税金及含税综合单价按新税率计算。
4.4 每期结算时,依据本条4.1款计算得出的租赁价款在扣除出租方应付违约金、罚款、偿付承租方损失以及使用承租方设备材料等费用后的金额为当期结算款。
4.5 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有效发票后 30 日内,通过 银行转账方式 付款,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6 出租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条款履行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4.6.1 出租方应在结算后 5 日内,按承租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等额 增值税专用 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否则,承租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出租方自负。
4.6.2 出租方应在开票之日起 10 日内将发票送达承租方,承租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与承租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承租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出租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出租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承租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本条4.4款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出租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4.6.3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承租方有权拒绝签收并要求出租方重新开具,出租方除应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向承租方支付 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1 % 的违约金,同时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4.6.4 出租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出租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承租方支付 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1 % 的违约金;出租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承租方有权扣除出租方全部相当于承租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予以赔偿。出租方无法开具发票的,承租方不予支付任何款项,出租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4.6.5 如出租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则出租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4.6.6 因出租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方承担。
4.6.7 如承租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6.8 开具增值税专票信息: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345106;
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单位注册地址:广州市****
单位电话:**** ;
开户银行: ;
账 号:。
4.7 出租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
银行账号: ;
开 户 行: 。
如出租方的上述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出租方应在承租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否则出租方应承担迟延通知引起的一切责任。
4.8 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出租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第五条 租赁设备的进/退场方式
5.1 进场交付项目:点击登录查看第二分公司茂名服务区 ;
地 点:广东省茂名市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承租方如变更上述交付项目、地点或联系人,需在交付期限前 3 天通知出租方。
5.2 出租方采用陆路运输方式将本合同规定的租赁设备运至承租方上述指定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一切风险。
5.3 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退场通知后,应按退场通知规定的时间完成设备退场工作,超过约定时间退场的,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场地使用费以及由此给承租方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六条 出租方责任与义务
6.1 出租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承租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方的工作安排与指挥。承租方认为出租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 3 天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6.2 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调试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机械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因完成前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租赁期间,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调走在场机械设备,否则,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出租方承担由此造成承租方的全部损失。
6.3 出租方应按承租方要求填写设备的基本信息表,提供下述资料: 设备产权证书、出厂合格证、档案资料、技术资料、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人员操作证、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及其他承租方认为有必要的资料复印件 ,必要时需提供前述资料原件供承租方核查;出租方应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承租方有权清退相应设备或人员,出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承租方全部损失。
6.4 出租方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方的施工进度。设备使用期间,非因设备自身故障原因,出租方不得擅自停机。因特殊原因需停机时,出租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与承租方代表沟通,并在获得明确书面答复后方可停机,如因安全原因必须停机的情况除外。
6.5 出租方洒水车须有倒车影像、倒车语音、盲区警报等安全装置。
6.6 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6.7 出租方负责 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 并办理财产保险。
6.8 出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承租方责任造成的租赁设备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设备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出租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出租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租赁设备自动退场,该租赁设备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6.9 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项目业主、监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因出租方设备或人员原因导致承租方被项目业主、监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承租方对出租方处以前述罚款金额 300% 的违约扣款。
出租方应按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完成前述整改任务,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承租方有权采取整改措施,整改费用直接在应付租赁款项中扣除,并对出租方做出¥ 500 元/次的违约扣款。
6.10 出租方应与其安排的任何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向派出人员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承租方与出租方派出人员无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关系,如出租方派出人员发生或造成其他第三方人员财产、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出租方应负责妥善处理事故,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如造成承租方损失的,承租方有权将该等损失直接从应付费用中予以扣除,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11 除本合同约定外,出租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 承租方责任与义务
7.1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进行结算,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租赁价款。
7.2 承租方同意安排必要的维护时间,由出租方对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设备在场外进行,所有安全责任由出租方负责。
7.3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返还租赁设备。
第八条 租赁设备进/退场、检验
8.1 设备进/退场均由 出租 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8.2 出租方将租赁设备运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前需提前 1天通知承租方,以便承租方做好接收准备,设备进场时,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并在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8.3 承租方只对租赁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厂牌、种类、整机(含附属件)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油水存量、基本技术状况、设备技术资料、证书以及随机操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验收,承租方对进场设备的验收与人员的核对不构成对出租方应承担责任的免除。
8.4 租赁的特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出租方或受其委托检验单位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承租方的要求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8.5 承租方在月租租赁设备使用 10 日内,如发现设备性能及技术参数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有权向出租方提出更换设备或索赔,所有因更换设备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出租方负责。
第九条 租赁设备保养与维修
9.1 出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国家及当地政府对特种设备有维保、大修资质要求的,出租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时,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实施维保及大修。
9.2 出租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配件库存,以便及时保养、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设备配件、易损件等,保证租赁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9.3 出租方应编制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和租赁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保养。
9.4 出租方应尽量安排在施工空闲时间进行设备维修保养,且设备维修保养需在承租方施工区域以外进行;如需停机维修保养的,必须提前 3 天通知承租方。
以月租形式租赁的设备,每月影响承租方使用的累计维修保养时间不能超过 48 小时,否则,超出部分不予计租且按该日租金的 50 %扣减当期租赁价款。
9.5 施工过程中,租赁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出租方应积极组织力量抢修。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可移动类设备维修作业,需要在施工项目红线范围外进行维修;固定安装类或因故障无法移动的设备需要在施工项目范围内进行危险性较大的维修时,出租方应制定维修专项安全方案,报承租方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对出租方维修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批并不代表免除出租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9.5.1 以台班形式租赁的,设备故障停机应在2小时内恢复使用,若2小时内无法恢复使用的,出租方应在2小时内安排同规格或高于原设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的设备替换;
9.5.2 以月租形式租赁的,每台设备故障停机每月不得超过3次,每次停机影响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否则,超出部分每小时违约扣款¥500元;同时,承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要求出租方故障设备退场,更换满足承租方要求的设备。
9.6 因租赁设备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承租方材料浪费或损失的,或维修、故障停机时间超出前款约定时间造成承租方投入设备使用费增加的,出租方应承担此部分损失;同时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索赔相应的误工费及其他损失。
第十条 租赁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环保管理
10.1 出租方应保证出租设备合法合规、证件齐全有效、性能良好,设备安全设施、防护、保险、联锁、制动以及信号装置等完整、齐全、有效,保证设备危险牌示、色标和说明标记完整、清晰,按规定做好设备定期安全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仪器仪表标定等工作,确保租赁设备安全。
10.2 出租方应服从承租方的安全管理,遵守承租方关于安全生产及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承租方发现出租方人员违章作业的,可以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人员,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更换人员或退场。
由于出租方操作人员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误操作,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由出租方承担。若承租方因前述情况被索赔导致损失,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损失。
10.3 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运输、场内移动及装卸的,作业前出租方应认真检查施工场所、作业环境以及设施工具等,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严禁人货混装,因出租方司机操作引发的碰撞、倾覆、损坏物品等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其责任和损失均由出租方负责。若承租方因前述情况被索赔导致损失,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损失。
10.4 出租方负责设备安拆及维保的,应严格遵守承租方、项目业主、监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履行安装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10.5 出租方应严格遵守承租方临时施工用电管理规定,设备需要接入承租方供电系统的,须履行接入、拆除报批手续,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持证电工负责操作。
10.6 出租方必须做好其操作人员岗前及中途变换人员的安全培训,落实班前作业交底,对其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10.7 出租方在车辆道路运输、设备操作、维修保养及清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承租方、工程项目业主及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保护周边的环境,避免噪音扰民、粉尘污染、泥浆污染、排污污染、空气污染、水源污染、水土流失等,对产生的污油、污水、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要求回收及处理,处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若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责任事故以及对第三方的侵权,出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8 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及工程项目业主关于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按承租方规定做好进场设备标识,保证租赁设备机容机貌干净、整洁,非作业状态整齐停放;出租方在承租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10.9 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 “四标一体”标准化管理规定,按要求做好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记录,定期报送承租方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出租方应为其设备及人员购买并维持有效的保险,投保险种包含下列各项:
(1)租赁设备财产险,保险金额应足够补偿设备物质损失;
(2)工程险;
(3)人员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4)为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购买的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11.2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副本,或承租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12.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12.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对租赁设备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12.3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将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方使用,转租收益归 承租方 。
12.4承租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对设备进行转让、抵押以及擅自转租、改变其结构性能、破坏其完整性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设备所有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
13.1 出租方应确保租赁设备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第三方向承租方主张任何权利,影响合同的履行,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3.2 出租方应确保其提供给承租方的设备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如发生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
14.1 本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出租方以下列方式(2)向承租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元(大写:人民币 / 元)
(1)出租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2)出租方投标保证金¥ / (大写:/万元 )元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以银行转账或支付现金方式交纳;
14.2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 30日内,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承租方损失后退还给出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承租方损失不足部分从已结算应付租赁价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出租方与承租方存在任何未决纠纷,承租方有权待纠纷解决、双方无争议后再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出租方违约责任
出租方不能按期提供合同约定设备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性能等提供租赁设备,每逾期一日应按500元的标准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按承租方许可的期限内提供。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 。
15.2 如发生本合同 15.1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出租方未在承租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租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解决:
15.2.1按承租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承租类似机械设备,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5.2.2 书面通知出租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15.3 承租方违约责任
承租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及时付款,承租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 30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实际未支付租赁费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未支付租赁价款的 5 %。但如因工程项目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承租方不能按时支付出租方租赁款时,出租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根据合理审慎作业者的标准,经合理努力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地震、暴风、雷击、水灾、冰冻等自然现象以及火灾、战争、瘟疫、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16.2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在 7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和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
1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视为违约。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应自行承担。任何一方在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4 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 30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 60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本着对工程负责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他义务,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9.1承租方与出租方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如有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所有单据上应有承租方现场代表的签字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19.2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承租方与出租方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增设或变更违约责任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或变更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19.3合同履行中涉及价款结算的单据必须经 使用项目的项目经理 签字确认后,才对承租方发生法律效力。
19.4 除本合同之外,承租方、承租方所属项目经理部或相关人员等与出租方签订的涉及合同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款、尾款、保证金等)支付的保证书、承诺书或协议书等均需经承租方盖章后才成立生效,否则出租方不得以此作为要求承租方、承租方下属单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或其他责任/义务的依据。
19.5 出租方不履行对第三方的债务引发纠纷,导致第三方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对承租方账户或承租方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等强制措施的,出租方应承担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承租方支付与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确定金额 20 %的违约金。同时如发生以上情况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19.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按本地址或电子邮箱通知即视为送达出租方;如出租方通讯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出租方应于变更后 3日内以书面通知承租方,否则,出租方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19.7如出租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应在 7日内及时书面告知承租方变更情况,并提供最新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信息资料。
19.8 在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其他项目有施工任务,可将设备调遣至承租方其他项目使用,调遣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由此导致合同设备租赁退场地点变更的,设备退场费用增加部分由 承租方承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附则
20.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行生效,合同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20.2 本合同附件 1 份, 声明书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才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壹 份。
20.5 本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
20.6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承租方):点击登录查看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出租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声明书
我方知悉贵司项目经理部无签订合同的权限,如我方与贵司项目经理部或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贵司有权不予确认,我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供应商或合同对方签字):
(供应商或合同对方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协议
为在长深T6标项目经理部设备租赁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本合同甲方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1.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和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设备安全使用管理。
(3)同意安排必要的维护时间,由出租方对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设备在场外进行,所有安全责任由出租方负责。
(4)定期召开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5)组织对乙方设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乙方同时须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3)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佣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安排的设备必须证件资料齐全有效,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设备操作人员,需要持相应的有效证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相关要求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同时填写书面记录。
施工过程中,租赁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出租方应积极组织力量抢修。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可移动类设备维修作业,需要在施工项目红线范围外进行维修;固定安装类或因故障无法移动的设备需要在施工项目范围内进行危险性较大的维修时,出租方应制定维修专项安全方案,报承租方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对出租方维修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批并不代表免除出租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乙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有效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7)乙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小型机具都须验收,有准入要求的机械设备应事先提交机械设备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场,严禁使用未通过验收的机械设备及小型机具;所有机械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设备管理员和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乙方对使用过程的安全性负责;有检验要求的机械设备、工程车辆及船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程序,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相应证件或检验证件过期的机械设备、小型机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8)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接电用电,需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以及甲方临时用电管理要求,所用的临时用电设施符合甲方标准化要求。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新设备须有操作规程)。
(10)乙方应注意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伙房人员持有效健康证,食堂清洁卫生。
(11)乙方应遵守甲方、业主及当地政府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3.违约责任
如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按与甲方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合同终结后失效。
5.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 肆 份,乙方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政责任书
甲方:中国共产党点击登录查看第二分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乙方:
为加强甲乙双方的廉政建设管理,规范甲乙双方及各方从业人员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要求,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管理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长深T6标项目洒水车租赁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4.各方负责对所属员工开展廉政教育,在合作区域(如有)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反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责任书约定的廉政责任,有向甲方或甲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中共点击登录查看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电话及邮箱为:
**** ****@polycd.com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从事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执行人员以及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含甲方从业人员、或与甲方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在经济合同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违规收受乙方或乙方人员赠送的烟、酒、茶、礼品/礼物等,其中烟、酒、茶、礼品/礼物分别以条、瓶、盒、件计量,礼品/礼物界定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2.不准违规接受乙方或乙方人员的宴请、旅游、健身及其他消费性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升学等名义违规收取乙方或乙方人员的礼金、礼券、礼卡等财物;
4.不准利用职权与乙方或乙方人员“经商办企”,或向乙方或乙方人员“刁难牟利”、“打招呼”收取/报销费用或推销/指定使用材料和设备及服务;
5.不准利用职权私下占用/使用乙方或乙方人员的车辆、通讯工具与办公设备、住房及场所。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从事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执行人员以及乙方相关人员(乙方相关人员含乙方从业人员、或与乙方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经济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违规向甲方或甲方人员赠送烟、酒、茶、礼品/礼物等,其中烟、酒、茶、礼品/礼物分别以条、瓶、盒、件计量,礼品/礼物界定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2.不准违规向甲方或甲方人员提供或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及其他消费性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升学等名义违规向甲方或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券、礼卡等财物;
4.不准与甲方人员“经商办企”,或接受甲方人员“刁难牟利”、“打招呼”报销费用或推销/指定使用材料和设备及服务;
5.不准向甲方人员私下提供车辆、通讯工具与办公设备、住房及场所。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违反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有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首次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并在长大公司通报批评;再次违反的,给予“红牌”,同时将该供应商、供应商法人、有关责任人列入长大公司供应商“黑名单”,三年内取消业务合作资格;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长深T6标项目洒水车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长深T6标项目洒水车租赁合同》终止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执一份。本责任书签订后,需连经济合同的副/正本、或复印件一同送各方纪检监察机构保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